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请问,这句话如何执行?是在当年不允许再申请呢,还是永久不允许申请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纳税人已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否则,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二、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以上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牵头,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省(市)税务局共同抓好落实。”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文件。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税收政策库或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模块查阅上述文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2019年第61号公告中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土地使用税。但此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在没有新公告,这个土地使用税无法减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我公司为批发、销售农副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生产农副产品。财税[2012]75号 与财税[2011]137号 针对农副产品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未限定纳税人身份。
小规模符合的商品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您好,根据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请问下:采用预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采用现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直接销售房地产,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我公司从事短视频拍摄、宣传片制作,请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六)现代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规定,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七)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材料审查、认定与公布……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视频拍摄制作如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范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6%的税率;如符合动漫企业提供的可适用简易计税范围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并实际业务情况界定,具体业务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9月1日契税法正式实行,契税法税率为3-5%,请问财税2016 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关于契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继续执行?请在系统书面回复,不用电话回复,谢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目前全文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A为合伙企业, B和C为有限公司,A以本企业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收购B持有的C的100%股权,如果按一般性税务处理,B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是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