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持有E公司30%股权,为方便管理,现计划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至C公司,请问:
1、如果A主导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直接划转给C是否可以适用2015年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还是需要先将D持有的E公司30%股权划转给B,B再划转给A,再由A划转给C公司?)
2、如果必须逐层划转,请问是否每次划转均需间隔12个月?
谢谢。
根据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公司自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正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在稽查局为期一年的稽查中,2020年4月稽查局发布公告需要补税,并导致之前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也变为D级纳税人,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5号文件,是不是不需要缴回2016年8月至2020年3月的增值税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财税[2010]121号文中描述“宗地容积率小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请问文件中这个容积率是怎么计算的?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建设规划等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我公司准备整体权益转让,咨询股权转让相关税费。相关情况如下:
1、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章程规定货币出资,目前注册资本尚未到位;
2、目前资产只有母公司无偿转来的一块土地和土地上附属物,附属物为烂尾的酒店;
3、目前费用只有土地过户我公司时的印花税和办公费等零星费用;由于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是从母公司另一子公司借来的,因此有一点负债;
4、公司整体权益转让给另外一家无关联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对于这笔交易我公司会涉及哪些税款?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和办税一体化服务的通知中,第二项主要任务,第三条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提升办理效率的第二小条:“不动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历史欠税的,占不列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相关欠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是否可以理解为:
1.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不影响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时不需要转让方之前所欠税款缴清之后才能转让。
2.安徽省内都按照此通知执行,六安市也按照此通知执行。
打电话给腾讯公司支付热线要求开具个人纸质发票,被对方拒绝,推说可以开具电子发票,但是我只想要纸质发票啊。
打了两次电话都被这样搪塞过去了。
第一次打电话的时候还要了我的身份证号码,我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提供了信息,后来才被告知不需要提供身份信息,那么他们为什么要我的个人信息啊!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及一般计税,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生效,这时交纳 耕地占用税 能否享受减半优惠?次次月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价款能否进项抵扣?
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是否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再网上没有找到明确答案,忘贵局帮忙解决。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第十二条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第四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前款所称年度检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门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作出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4A、5A级别,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因疫情影响,能否延长一般纳税人降小规模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已执行到期。2020年是否延续,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等最新政策的发布,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您好!我单位有一块三旧改造土地待开发,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块上有一幢违章建筑并用于出租经营,我单位与该经营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个人)协商拟要求对方清场并撤出场地。待我司建好后分回部份房屋以补偿该经营方原有的建筑成本和经营损失。 请问,1、我司是否应就补偿部份按市场价格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经营方?2、该经营方收到我司补偿的房屋是否也需要给我司开具发票,以便我们确认拆迁补偿支出。谢谢!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纳税人的性质以及三旧改造的具体模式等情况),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税发〔2019〕188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您司的“三旧”改造模式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