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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皖政[2012]54号文件是否延用

皖政[2012]54号文件是否延用

      皖政[2012]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说明缴纳时间截至到2020.12.31,请问该通知是否延用,或者作废后新的通知是哪号文件

 

    根据皖财综〔2021〕86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上述政策截止日期,根据国家规定另行明确。”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税费减免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税费减免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9号公告明确,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8月份才掌握相关政策,1至8月份生活服务业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并开具工资发票,请问从2020年9月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酒店误开专票业务后,其他业务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疫情期间,酒店误开专票业务后,其他业务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我公司为酒店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按政策20年享受免税政策,因员工对政策不熟悉于20年8月误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票,且无法追回,我公司已对开具专票部分全额缴纳税款。现税务局要求我们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税收减免。需补交20年整年的税款。请问我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第十三问:“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放弃免税权的疑问

关于放弃免税权的疑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文第五条,是否可理解为在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月颁布后,我司可选择2023年才享受该政策,在2021年-2023年期间属于保留免税权利,无需提交放弃免税证明,只有在享受政策后再放弃免税才必须提交免税证明

        2.以前颁布的优惠政策也适用9号文吗


1.您的理解是对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根据2014年39号文,我司可提供三流一致的业务真实性材料,符合有关条件,可否抵扣有关进项?

根据2014年39号文,我司可提供三流一致的业务真实性材料,符合有关条件,可否抵扣有关进项?

我司作为受票方收到上游税局针对我司进项发出的异常抵扣凭证函件,认定销方没有经营能力与经营资质。

而根据2014年39号文,我司可提供三流一致的业务真实性材料,符合有关条件,可否抵扣有关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五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故你司取得的异常抵扣凭证,尚未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若对认定有异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4-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新农合问题

新农合问题

我小孩是19年12月31日早产出生。在长治市人民医院住院9天,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未来的及给小孩上户,一直到2020年2月24日才上了户口,之后办理了社保卡后去社保局报销,被告知由于没有缴纳2020年的新农合,不能报销,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可以报销吗,如果不能报销,我这种情况可以补交2020年的新农合吗?

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住院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您需要与医保部门进一步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一年度的费用,全年其他月份也可以缴纳,每月的缴费期为1-25日。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个人需缴费的部分,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传送的信息进行征收;若补缴,需到医保部门核定补缴费款所属期、缴费基数、应缴金额等信息,由医保部门通过共享平台传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19年错过缴费期且符合参保规定的个人补缴的居民医疗保费仍由医保部门负责征收。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与进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与进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请问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与进项税额有什么区别?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不动产租金分摊问题

不动产租金分摊问题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而个人独资企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分摊吗?

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规定只适用于其他个人。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

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

您好:

      我想咨询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问题:

1、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只加盐腌制切片成的牛排(牛排是生的,煎下就可食用的),是否可算为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

2、购买冻牛肉做为原料加调味料(含盐、味精、嫩肉粉等)腌制切片成牛排(牛排是生的,煎下就可食用的),是否可算为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企业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如何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如何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三条“.......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规定,企业厂区外实际用于对外开放的绿化用地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备案减免”还是“核准减免”程序申请免征?申请免征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 国税地字第 140号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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