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生产了一批口罩,想出口捐赠到中国香港,请问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好,想咨询下。我司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其中有市区内的短途客运和提供长途交通客运。根据2020年8号文,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享受免税,那么我司以上情况按照这个政策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大米同时又有贸易业务发生的企业,其副产品米糠已作了免税备案,请问: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收入中米糠的占比要加上与免税业务无关的贸易收入吗?进项税转出时包括贸易类业务的进项税吗?还有,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中与大米生产无关的进项税也要按米糠在销售收入中的比例作相应的转出?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请问买二手房需要交哪些税?
满两年和不满两年差别在哪里?
满不满两年的计算,是按照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
如果有网签,是按照网签时间点计算还是根据过户时间点计算?
回复如下:
1、杭州市区房屋买卖:
出让方(个人)
增值税及附加:住宅(不含自建), 未满2年,不含税收入×5.6%;超过2年(含),免征。
个人所得税:住宅,(转让收入-住房原值-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20%;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转让五年唯一生活用房免征。
土地增值税:住宅,免征。
印花税:住宅,免征。
承受方(个人)
契税: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1.5%。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方及以下,1%;90平方以上,2%。
既非家庭唯一住房,也非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3%。
印花税:住宅,免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您好,我司预向下级公司无偿转让账面价值为0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要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答复如下:
增值税及其附加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上述无偿赠送行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公司是旅游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附加税的减免依据是销售额,那么附加税减免依据是不是说明是以开票总金额减去旅游费用这些来作为判断月不超过10万从而减免呢?如果是为什么电子税务局系统不允许减免,如果不是,这两条政策不就相悖论了吗?
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利息费用资本化时点问题,税法和会计上均已明确: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请问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资本化时点,具体应该是在施工时开始,还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开始?
回复如下:
建议具体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操作。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根据财税[2017]22号,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将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1%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我公司主要为个人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提供担保,是否可以适用上述政策将两项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规定:“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成都现在勾选平台可以使用延期抵扣的功能吗?如果可以使用该功能是否必须申请延期申报或者直接不申报才可以,使用该功能的条件是什么?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关于“小额零星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使用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业务明细单据”进行报销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小额零星各行各业的标准什么多少?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依据哪些文件?
答复如下:
如贵单位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