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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经营权转让需不需要缴税?

经营权转让需不需要缴税?

 您好,我单位为行政单位,建有一所老年公寓,功能为收住失能、半失能及全自理老年人,经营权出让给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请问:1.我单位出让经营权所得需不需要缴税;2.如需要缴税,根据经营性质,养老机构是否有减免政策?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由此可见,单位发生经营权转让行为,会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但不能比照养老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另外,如您单位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情形,转让环节,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个税住房租赁专项扣除政策

个税住房租赁专项扣除政策

 我在本县乡镇有住房,现在在本县县城上班,在县城无住房,在县城租房住,实事求是有租金支出,请问租金可以申报扣除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权提前终止补偿款,开票问题

关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权提前终止补偿款,开票问题

 请问,提前终止一栋办公楼而支付的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是否属于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如属于服务提供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应按照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环卫保洁是否属于居民日常服务

环卫保洁是否属于居民日常服务

我公司是一个做环卫清扫的公司,因为疫情期间出台的优惠政策对居民日常服务有免税的优惠,网上有说属于现代服务,有说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我想确定。

答复如下: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间断享受

疫情期间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间断享受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2月份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4月开始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享受是否受“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哪些人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防疫工作者”?

我公司已认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参与保障物资生产的人员是否属于稳健规定的“防疫工作者”,其发放的奖金、补贴能否免征个税。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疫情期间,各地针对微小企业陆续出台一系列税收减免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微小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回复如下: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发布时间:2021-03-2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我们想了解一下对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

1) 针对国税发[1999]58号中的通讯费补贴,本地是否有符合要求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标准是多少?执行的文件文号为多少?

2)员工凭本人手机费发票报销通讯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是否有免税限额?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问财税〔2007〕61号该文的有效性怎么样?

问财税〔2007〕61号该文的有效性怎么样?

您好,

国税函[2009]118号已经被全文废除的情况下,与之有相似处理方式的财税〔2007〕61号并没有废除,请问财税〔2007〕61号该文的有效性怎么样?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相关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年61号)已于2011年02月21日失效。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中国境内企业C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境内企业C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外资企业A投资中国境内企业B,境内企业B又投资中国境内企业C(股权占比35%),现咨询问题是:中国境内企业C是否属于内资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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