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没有找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的原文,希望能发送一下原文全部内容
您好,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12366服务平台-知识检索-输入该文件名称或文件号即可查询到《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内税函〔2019〕118号)。
财税2015年78号文件,对炼钢炉料30%即征即退那一项,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第4条,“纳税人应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如何界定?当地工信部门对照工信部公告2016年74号公告附件1《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实地核实对照后,出具了符合准入条件的证明可以吗?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项目,于2017年将自行开发的一处商品房预售给业主,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约定房屋总价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单价,按照当时的营改增过渡期政策指引在补充协议对总房价按增值税税率11%拆分不含税价金额和增值税金额进行罗列表述,同时约定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该项目与2019年11月交付,因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和2019年5月对增值税税率两次调整,目前增值税税率为9%,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时按照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给业主,导致发票不含税金额高于合同补充协议中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从而引起业主办产证时应缴纳的契税相应增加。但业主认为房地产企业应按11%的增值税税率开具,业主按此不含税金额缴纳契税即可。请问:房地产企业在交付时开具9%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业主要求按11%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因增值税税率下调,导致的不含税金额增加,从而引起业主缴纳契税金额增加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请就上述3个问题,给予税收政策解答!谢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明确说明生活性服务含: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这里的生活性服务是否与 “财税2019年第39号”里的生活性服务概念一致?
物业行业是否可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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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物业行业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税目,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大类。
在按要求填写附表18、19行免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明细表的情况下,主表免税销售额有数字而免退税额没有数字,主表上依然是全额的增税,多次实验不能解决。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关于2月份申报期的免税申报。
1.【销售明细(附表一)】的填写。1月份开具的非免税的专票或普票销售额和税额不在申报表里体现。直接将按政策应免税的销售额填写在18行(或19行)“未开具发票”列。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企业申报免税时,因系统政策依据没有更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及原因代码”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建议重置申报清册尝试,如无法通过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请问粤地税发〔2002〕196号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营改增之后是否相关的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没有看到失效通知,但也没有在广东税务网站的法规库里搜到该文件。特确认!
谢谢!
现答复如下:一、来文所述的文件部分失效。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请帮忙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这个文是否生效,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为全文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公益类机构,注册后迟迟没有拿到免税认定,当地税务机关说我们这个不归税务机关负责。
想问一下,我省内各地民办非企业公益类申请免税认定是否归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