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留言答复说针对私募还在调研(见附件),因此2018年23号文(见附件)中的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
请问有没有明确的文件对23号文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募”这一规定进行说明?
财税【2008】1号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版)的第二条制定的。建议百度搜索该条款。
总局2016年69号公告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司拟从事长租公寓业务,请问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适用该政策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是超市,请问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吗?
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现在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吗?国家现在不都是降税减负了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目前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请您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文件。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租赁
1、在增值税法上,无偿移交行为是否视同销售?
2、所得税处理上,公租房建造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公共配套进行分摊?
回复如下:
增值税,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2020年目前想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政策是否继续延期?现有政策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目前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请您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给医院仅仅提供清洁服务,是属于上面的生活服务还是现代服务?物业管理和清洁有什么区别?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拆迁还房房产取得时间确认的政策咨询
尊敬的老师,你好!我是四川省宜宾市的纳税人唐祖阳,电话18016173721,身份证号512533196905285017。
我于2006年7月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缴纳契税取得产权证,于2014年1月被当地政府拆迁办以等面积返还新房并给予支付过渡期房租的形式拆迁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政府于2018年11月返还给我与原房产同面积的房屋137平方米,再于2020年1月给我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现我于2020年2月我将此唯一住房出售,请问:
你好,请问财税公告2020年第2号第4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这条规定,是限制企业所有出口货物都需要收汇后才能退税吗?还是指在过了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的货物,需要先收汇?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请按照上述两个文件理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是进一步放宽了申报期限。
关于8号文件中的教育免征增值税,这个教育收入行业是否有特定的规定, 非学历教育服务行业,是否是指教育局或者其他行政机构备案的企业,非备案认定的企业是否享受?
答复:您好,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