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

请问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执行期限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应全国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件中的“社区养老”是否指必须针对某个特定的社区的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才可以享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我司自建养老大楼,用于收住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收住的对象不仅限于某一个社区,而是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收住需要照料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该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财税2019 21号 具体怎么执行?比如企业在2014年招聘的退役军人能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连续3年享受抵减税金吗?

财税2019 21号 具体怎么执行?比如企业在2014年招聘的退役军人能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连续3年享受抵减税金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二、……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发布时间:2021-03-1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酒店业放弃“生活服务业”免税 政策

酒店业放弃“生活服务业”免税 政策

我公司为综合型酒店,涉及餐饮服务及住宿服务,现疫情期间发文“生活服务业”可以免征增值税

1.我司是否可以放弃享受该优惠?

2.可否仅放弃餐饮服务业保留住宿服务业免税优惠?

3.如享受优惠政策可否针对不能收回已开出专票的部分正常交税,普票及未开票部分享受优惠?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疫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您好!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法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房土两税困难性减免申请。 1.若纳税人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按房产税税源明细中“申报租金收入”比对计算,下同)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营业收入或2019年末资产总额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土地使用税。 2.若纳税人不满足第1项,但2020年度所减免的租金总额达到或超过2019年度出租房产收入的20%,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房产税(从租计征)。 对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纳税人(如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亦可依据原有政策向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咨询问题:我司是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有自己厂房,厂房有部份出租给关联公司,2020年厂房出租部份会比2019年出租的减少(2020年出租平方数减少),那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减免?如有,具体要怎么操作?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我们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咨询问题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第十四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1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错报加计抵减声明

错报加计抵减声明

 你好,我公司提交加计抵减声明时,将所属行业选错,应该是文化创意服务错选成商务服务,请问加计抵减声明的信息填写错误,需要去大厅更正吗,如果要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如果错误信息并不影响公司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可否不用更正。

答复如下: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属于分公司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属于分公司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属于省内汇总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属一家分公司,当月销售额少于10万元,请问,该分公司当月能否享受财税(2016)12号)文规定的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算不算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服务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算不算生活服务中的居民服务

尊敬的税政老师您好,如果一个物业公司99%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为小区居民提供的日常秩序维护、垃圾清理管理、保安保洁服务、保证小区水电暖设施的正常运转。这类物业服务是不是可以按服务对象中小区居民的占比情况,定义为居民日常服务?如果按2016年36号文件的分类直接定义为“商业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好象不符合业务实质。

       盼请对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按实质业务内容,给相对合理的定性。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疫情影响实体餐厅不能正常营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疫情影响实体餐厅不能正常营业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餐饮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咨询管理服务,由于疫情影响,委托我公司管理的实体餐厅不能正常营业,请问我公司能否按照2020第8号公告,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政策?

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