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奖一般都在次年年初发放,这样一部分人就会在年初预缴个税较多,而后随着各种减除、扣除的增加全年累计应税不断降低甚至为零,形成退税,增加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工作量。
比如:某单位2020年1月份发放职工工资5000元,2019年度年终奖8000元,各类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共计4000元,职工选择把年终奖纳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税,则1月份应纳税所得为:5000+8000-5000-4000=4000元;而行政事业单位月收入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这样该职工2月份的应纳税所得为:5000×2+8000-5000×2-4000×2=0;而此时已经预缴了120元的个税,年终需要办理退税。
建议:纳入综合所得的年终奖在年初发放,但纳入年底(如12月份)申报。
为抵抗新型冠状病毒,辽宁省的企业向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捐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第一条规定500万以内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第二条有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个怎么理解,是账务上可以一次行计入成本费用,税务上要等到资产使用月的下月才可吗?还是其他的理解?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综上所述,相关问题可以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具体财务作帐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会计部门。
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在C门类制造业说明中,明确指出“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材料组装成桥梁、设备仓库、铁路与高架公路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请问建筑活动即为提供建筑服务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国税发[1993]154号文“(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请问在该条款中“基本建设单位”对应的是“本单位”吗?“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对应的是“本企业”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对应的为“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
请问国税发[1993]154号文“(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是否继续有效?
答复如下:
国税发〔1993〕154号,(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该条有效。
请问:房产企业2016年5月份前成立,按简易方法征收,现在2019年底成立了商业经营公司,房产企业将房产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经营,由商业企业统一招租,请问:1、商业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简易方法计征?2、房产企业租给关联商业企业,租赁价格按市场价格70%是否合理?谢谢
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如为一般纳税人且出租的是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您可详细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因春节假期延后,导致同事都没有到,材料不齐全我所在公司报不好税,请求办税期限延后2天。
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我公司因业务规划,需将一类产品生产切换到子公司,在切换时点的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要卖给这家子公司,请问关联交易定价如何确定?根据税务法规定的定价有5种,请问我们具体应该采用哪种?尤其是材料的销售,没有向非关联方销售的例子才参考定价。请平台老师给出尽量详细的指导,谢谢!
回复如下:
关于关联交易定价相关文件在2020年1月16日留言中已回复,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变更经营人需要办理什么流程?需要注销嘛?还是直接工商局变更就好?
答复如下: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信息变更,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经纳税人申请,也可由税务机关发起变更(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变更无需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