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污水处理行业,向用户收取或者政府付费的污水处理费增值税税率是否是13%(一般纳税人)?是否继续执行财税〔2015〕78号中的优惠政策。若不是,请告知所有污水处理行业相关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劳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符合财税〔2015〕78号规定的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的,属于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条款部分失效。
您提供链接所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条款部分失效。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的规定:“三、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您好,与铁路有关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铁路运输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5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7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公告)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请问:一、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公司都在亏损中,那这个优惠期要从哪一年开始算?
二、如果我公司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还有没有别的优惠政策可以适用?比如说所得税底税率之类的?
三、在增值税方面有没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我企业经营地在县内,现因政府行为占地获得相关补偿,政府占地项目分别为“高速路建设”“棚户区改造”“X政府机关办公楼建设及配套设施建设”,前两个项目有县政府下发的征地的函,第三个项目目前没有县政府下发的函,我想问一下 我取得占地补偿款在增值税方面能享受全额免税吗?我可不可以适用“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这一免税政策”?如果都能享受 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给税务机关?要是不能享受免税 相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此外还想问一下 如果我被占用的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 对于建筑物的补偿用不用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一家蛋鸡养殖企业,去年我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主体建筑物性质为:鸡舍、库房等。我公司根据规划条件建设了鸡舍和库房。请问我公司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中关于农林牧渔业免税政策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文件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调增清算收入还是调减可扣除的成本?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是否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以在建工程投资入股可以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第三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