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份我公司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其中含一块耕地,我司取得土地后缴纳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此规定,我司这块土地上的耕地部分应该从次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现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司补缴此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及相关滞纳金,既然让让我司缴纳了耕地占用税,说明已经承认了耕地的属性,那为什么还不让我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呢?请问我司该如何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1、新能源车辆国补收入属于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财政补贴收入应该计征销项税,我想问下该销项税时在销售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缴纳还是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收入时缴纳?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的规定中所指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发票是在我司实际销售新能源车辆是开票还是在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时开票?
回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我单位直接雇佣了两类临时工(未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一类是非全日制,包括保洁等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另一类是退休返聘,包括更夫等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岗位,签订一年的合同,按月发工资。我认为以上人员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每年都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一次性独立劳务,因此应该按工资薪金而不是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请问我这样理解对吗?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企业招用退伍军人抵税,有退伍时间限制吗,我们这边税政科说是要2011年11月1日后退伍的军人才可以抵,请回答有没有这一限制?
答复如下:
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方可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我是2019年7月退休,前6个月是由单位代扣代缴预扣了个所税,由于全年没有全部享受6万的免税额度,如何办理退税?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办理。
2020年是否能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又经询12366答复:解除劳动关系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属于上述免个税范围。
请问:1、如何界定解除劳动关系和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的时间点?例如,员工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1月3日,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提前三天与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此种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免税情形?
2、劳动法规定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终止不再续签,都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如合同终止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合同,员工取得的补偿金是否属于上述政策里免税范围?
对于“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理解?我公司是生产挖掘机主要零部分,对于挖掘机的行走机构主要包括,履带、支重轮、托轮、引导轮和驱动轮,我们生产履带和支重轮,对于托轮我们是从外部采购再进行销售,对于履带、支重轮和托轮出口时都要安装到挖掘机中,是否可以将“托轮”认定为“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的房产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2、免征契税有何前置条件?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已申请通过厦门市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是否符合财税(2016)121号文件中的可以申请国产研发设备增值税退税资格。如果符合,首次退税需要如何办理,申请研发机构通过之前采购的研发设备是否也可以退税。
财税〔2016〕121号文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政策已执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