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了。请问日本企业派员到中方内地维修机器设备,时间五天。当时,未办理税务登记,现中方内地企业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扣缴?日方企业已提供其公司属于日方居民企业证明,是否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老师,你好!想咨询个业务:我公司为杭州市一般纳税人,目前自建两幢楼已竣工验收,大部分已经销售,房产项目税收执行简易证收,其中一幢楼的物业管理业务自己公司做,所以就涉及到水电费收入开票问题,水电均为代收代缴,都是平价进出,也想申请简易征收,操作依据哪号文件,具体税务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司为认证的软件企业,利用软件系统进行大数据计算并进行信息处理,委派人工再将软件产出的信息进行加工,将相应加工成果交付给客户,该服务收入是否符合软件收入相关的定义?享受《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文件规定,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非居民企业来华从事修理修配劳务,用时间不超过十天,不构成常设机构,劳务总额不超过十万元。是否享受教育费附加等两费一金减免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及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相关规定,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执行。
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请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分摊时的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征收率5%),3月份销售1个车位,售价8万元,当月收到全部价款;4月在不动产所在地按8万元申报预缴增值税(3%),并按8万元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收入(补缴2%)。请问我司是否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当月无其他收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