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由代理银行、借款方、出借人共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用途、贷款金额、利率和结算方式;出借人在代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专户),专门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出借人在约定的放款日期前将资金足额存入该专户;借款方应于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付息日前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代理银行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用于还贷付息,或者从借款方在该银行系统的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付息;借款人所有还款付息均应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代理银行向委托贷款人归还,而不应直接归还委托贷款人;委托贷款手续费一般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规定向委托贷款人一次性收取;代理银行除合同约定的义务外,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贷款风险。合同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未作出约定。
①电梯改造业务是否归属于建筑物的服务,适用9%的税率,②如果电梯改造业务属于清包和甲供工程,是否能适用简易计税,适用3% 的税率,③如果电梯改造合同中,既包括劳务也包括材料(按照国标,更换部分核心部件应该归属于电梯改造),是否适用9%的税率,还是需要按照材料的税率从高计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二条 ……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规定:“四、......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电梯的维修,属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征收率为3%;电梯的维护保养,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为6%,征收率为3%。 不知您所说的电梯改造具体是什么内容,建议描述清楚,以便更准确为您分析。2、电梯的维修或电梯的维护保养不属于建筑服务。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此,建议您根据上述规定,区分所述业务是属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再进行对应处理。
你好,财税〔2018〕13号里面有规定非盈利组织免税备案的规定,我想问下,如果我企业收入既有会费收入(免税收入),又有其他服务收入(应税收入),但是我企业已经取得免税资格,是所有的收入都免税还是只要免税收入才享受所得税减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税2018 91号文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收增值税政策,这里的贷款包含贴现嘛,另外第四条对于小额贷款的规定中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或没有授信额度,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小于1000万,按季缴纳增值税的,在一季度核算时符合要求,到二季度超出1000万停止享受政策还需补交一季度享受的免税金额嘛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中的“个人”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两类?
4)企业如何才能知道“对方为应办理却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因此,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假设A企业是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1、若A企业2013年成立,2016年度开始盈利,2年免税期是2016年和2017年吗?2018年度是减半征收所得税嘛?
2、若A企业2013年成立,2018年度仍旧亏损,假若是在2020年开始盈利,那就是2020年和2021年减免所得税,2022-2024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是嘛?
2、2019年新成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且2019年就实现盈利了,2019年能减免所得税吗?
一、《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可以理解为家庭服务业的服务对象是家庭。
二、财税(2016)36号文中:(三十一)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您好,我司主营业务为大型网络游戏软件开发,开发的游戏主要为端游,而不是手游,我司预计2018年度将符合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条件,根据发改高技〔2016〕1056号的规定,我们适用的领域要选择哪个呢?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规定:" 一、重点软件领域
(一)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二)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中说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