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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新颁布的国税总局35号文,是否可以按需求选择,还是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需要选择执行税收协定?

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新颁布的国税总局35号文,是否可以按需求选择,还是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需要选择执行税收协定?

我司现有香港集团总部派往大陆从事与项目相关的咨询及监督工作的工程人员(非高管),假设周一从香港来大陆工作,周五回香港,工资全部由境外关联方支付。

问题一: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和新颁布的国税总局35号文,是否可以按需求选择,还是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需要选择执行税收协定?

问题二:按原个税法,居住天数超过183天;按新个税法则超过90天不满183天。税收协定适用哪个居民判定标准?

问题三:受雇所得已经全额在香港缴纳薪俸税,是否还需境内企业做个税预扣预缴?扣税公式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购买房产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房产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还是只能按适用税率征收?

购买房产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房产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还是只能按适用税率征收?

你好,敝司在小规模期间2016年6月才购买的房产,因为在小规模期间取得的房产不能抵扣,那么我成为一般纳税人后19年5月才出售的房产,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还是只能按适用税率征收?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跨境应税行为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跨境应税行为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我司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向境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服务不完全发生在境外,故没有享受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优惠。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司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其它加计抵减条件均满足)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您司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但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另外,如果您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您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此外,有关跨境应税行为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发布时间:2021-01-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国税函[1998]554号全部内容

国税函[1998]554号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1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工程分包发票开具相关问题

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工程分包发票开具相关问题

我方公司为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最近我方承接了一项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承接内容为代采购设备及配件、辅助材料,提供安装服务,提供配套劳务服务等,这种情况合同是签一个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开签,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三个合同?我方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综合统一开具9%的工程服务发票?


第一,关于“这种情况合同是签一个总承包合同,还是分开签,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三个合同?”的问题,请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的优惠?

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的优惠?

请问退役军人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否享受琼财税〔2019〕244号《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的优惠呢?文件提到”一、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体工商户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2020年疫情对商贸水流通企业的水利基金进行减免,这个政策21年还继续吗

2020年疫情对商贸水流通企业的水利基金进行减免,这个政策21年还继续吗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16.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除已注明截止日期外其余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如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单位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西部大开发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财税〔2009〕69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根据政策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有,企业是否可以每年进行适用政策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相关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相关提问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中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中这里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9%)计算的,还是按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1+9%)计算的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企业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会延期

企业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会延期

针对税局前期发的“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缴增值税”,想请问2021年是否有延期的打算,1月份是否会明确发文,如果没有延期,公司间借贷应该从2021年1月份开始正常计提利息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如下:目前暂未延续该政策,请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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