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行业在疫情期间免税收入,开具了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申报时也是按1%申报的,是不是应该做免税申报的,交的税款可以退回吗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作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你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废水测试达标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污水处理费用收入占我们总收入的95%以上,能否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10%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1.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你好老师,我是成都市小微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候,根据12366税务人工咨询,小微企业季度30W内免增值税,可扣除之前红冲金额,本企业在2020年,2季度开具30W普票,3季度开具30W普票,分别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申报在服务和不动产栏目,但是在今年4季度,因收货方告知发票不符合企业要求,要求重新开具,于是4季度我单位红冲了2.3季度合计60W发票后,按照收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了申报在货物及劳务栏发票合计90W,本次申报2020年4季度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默认为不缴税,因为90-60=30享受免税,但是因为服务栏有负数,无法自行申报,于是前去大厅申报,但大厅工作人人员告知无法享受免税,此季度应按照90W申报缴纳增值税,遂咨询国家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实施细节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18〕53 号 第二条: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2021年还继续免税么?如果2021年1月1日起开的图书发票继续按免税的开没关系么?会处罚么?还是到时候补税也可以?那最图书税率的政策什么时候能出来?正常图书类税率是多少?
简要回复如下:
目前没有新文件。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个体工商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进行征收,并已核定定额信息,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核定信息——个体户定额信息”模块查看。
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系统问题,可拨打电子税务局系统运维服务热线4000912366进行咨询。
请提供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我们进一步核实。
老师您好,针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及【35号文的解答】文件的内容有些疑问,还望进一步解答:
我司有名外籍员工不满足183天条件,要按非居民纳税,由于他是境内境外两地办公,所以可能会出现同一个月在境内和境外均有工作天数,我司为他的境内雇佣单位,他在境外无雇佣单位,还想问下他当月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境内工作天数/日历总天数折算后*收入纳税,如果按35号文理解,我这边理解他应该是可以适用折算条件的;
但根据解答文件中【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第一个问题的答复,【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的理解,感觉如果境外没有受雇单位,是不适用于折算的。
目前税务总局还未下发明确文件,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那么借款正在延续和进行中的是否需要开始缴纳增值税?新增的无偿借贷行为是否要视同应税交易了?
关于2021年该项减免优惠政策是否还能够延续的问题,敬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最新文件栏目。,以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权威文件精神为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