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按次纳税的个人适用这个起征点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若为上述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情况,可享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若其他取得收入的情况,按次纳税人的个人,起征点为500元。
财税〔2015〕139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2016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目前国家国家税务总局迟迟未下发新的执行文件,是从2019年起取消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吗?还是近期会下发新的执行文件,请尽快给予答复,谢谢!
回复如下:
财税〔2015〕139号 全文失效,目前尚未出台后续延续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文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目前状况:我们是在广州的一家外资全资软件研发公司,由于企业发展规模壮大,我们拟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个软件研发中心。
该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计划如下:
l 场地租赁费用,办公水电等日常支出等都由广州总公司进行支付,
l 合肥研发中心的办公设备由广州公司进行购买,购买设备的税费由广州公司进行抵扣
l 研发机构的劳动合同直接与广州公司进行签订,五险一金以广州公司为工作主体缴纳。
l 总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为合肥研发中心就等于公司内部的一个研发部门,只是在空间位置上的有所差别,而且合肥研发中心也不会以研发中心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等行为,主要销售收入,购进商品的成本费用由广州公司进行。
您好,在申请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我们了解到需要从省发改委取得公司业务属于优惠范围内的证明,但是对于如何从发改委取得有关证明没有明确,由于我们无法从发改委取得上述证明,一直未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我们想了解税务机关与发改委之间目前是否存在相关流程,以便于纳税人遵循流程取得该证明?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外,根据上述文件的政策解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印花税贴花手续,经研究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期限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的规定,修改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的规定: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调整为13%。
文化事业建设费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中填报超过九万显示超过免税限额。
财税〔2016〕60号中第三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起征点金额是多少?
不按照公告2019 4号提高到月不超过10万元(季3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目前未发布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调整的文件。如有相关新政策,税务局将及时通过税务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进行公告,建议您予以关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