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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咨询学习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咨询学习

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涉税。

如:2011年11月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放贷款100万元,年利率24%,按季度付息,2012年11月一年期间甲向乙累计收取贷款利息24万元,最后一次收回本金100万元,直至2019年1月税务部门发现此事并进行处罚。

请问:该交易业务是否需要交税?甲乙双方哪一方交税?需要交纳哪些税种?有无滞纳金及罚款?涉及的税法?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财税2019年20号文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年20号文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双方均不确认成本、收入,对企业所得说是否有影响?如双方税负不一致被认定为避税,在所得税上调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仍没有成本?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无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都需要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按统借统贷的政策相关提问

按统借统贷的政策相关提问

我集团内甲公司向银行借款,再将这笔借款借给其他公司,资金流清晰,利率等均符合统借统贷的政策要求,但是该甲公司不是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也不是财务公司,是否可以按统借统贷的政策?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到今年五月底往前一个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到今年五月底往前一个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去年4月到今年3月销售额未达500万,4月初申请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次月生效后,如果到今年五月底往前一个年度累计销售额超过了500万会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增值税加计扣除抵减问题

增值税加计扣除抵减问题

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的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这个期限该怎么填写?该在什么 时间提交给税务局呢?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六项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报

六项个人所得税减免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款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款

一家有生产经营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由两个自然合伙人组 成,之前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一家公司的股权,现转让这家对外投资公司的股权,请问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别要交什么税?谢谢


合伙企业: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自然人: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2019年1月接到订单并发货,4月开票,对方收到发票后付款。开票税率应当为16%还是13%?

2019年1月接到订单并发货,4月开票,对方收到发票后付款。开票税率应当为16%还是13%?

我单位销售一批一般货物,2019年1月接到订单并发货,4月开票,对方收到发票后付款。开票税率应当为16%还是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纳税知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新旧税率过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新旧税率过渡问题

我们是一家购买材料,请人加工的企业。好多材料已经收货了,对方现在还没有开票,下个月是不是只能开低税率的发票了。这样我们企业就损失税点了。。下个月还能不能请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啊。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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