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国务院有哪些文件,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又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几种情形,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近年来累计了较大的可抵扣投资额,最近因业务拓展需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继续同时做创业投资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司性质也未变更(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因该项经营范围增加后我司无法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但可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请问我司新增经营范围后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不能,我司需办理什么样的备案手续才能在经营范围增加后,继续享受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抵免,才能在今后有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续继享受投资额抵扣70%的税收政策?麻烦税务局能给予一些指导。
您好,我是21届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7月来成都工作,10月转正,从7月至今一直是租房,想咨询一下有无针对应届毕业生的租房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1、 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是必须同时满足,还是或者的关系?
2、 假如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是必须同时满足,意义何在?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修理水龙头、马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440301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300元。这里需要再自制一个内部凭证的才可以扣除的意义何在?
我公司与另一供暖企业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另一方供暖企业负责向居民个人收取暖费,然后整理收费台账,经过审核后,将收取的全额采暖费转至我公司账户。”另一供暖企业已对个人开具免税发票。我公司与另一方结算时,居民个人取暖费部分是否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发票名头为对方供暖企业。
我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成立,因公司项目建设期产生大量进项税发票,现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我公司符合留抵退税政策,要求我们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留抵退税事项。如果我公司2021年12月申请享受留抵退税,后期公司产生销售收入后,交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1%开具发票,现这个政策马上到期了,后续是否继续执行,目前税务总局还未明确,请问2022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还能开具1%的发票不?
财税2009年9号文件,第三条中第4点: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是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文件是否还有效?是否可以执行?是否需要税务备案,如需要备案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规定,【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