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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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我司2018年2月在地方电视台(眉山市青神县)播放一条新春拜年宣传广告,电视台为我们开具一张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我们支付费用的依据。
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我司可以将此缴款书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吗?为什么?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我司今年申请科技局鉴定的项目有9个,其中有两个项目的研发时间是从2017年开始的,2017年我司没有做研发加计,请问今年我们鉴定通过了是否可以追溯享受加计扣除?如果可以追溯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去年转为一般纳税人,去年和以前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增收,今年3月份继续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局反馈说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必须是查账征收,有这个说法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您好,我想咨询下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操作流程及需要的材料。
您好,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现公司名称变更,原旧公司名称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能否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外经证能否正常缴销?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如果都不能使用,又该如何处理?
一、上述情况,原公司名称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可以继续使用。已到期的外管证也可正常办理缴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规定,《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我公司是农业种植企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工业,但该片土地实际用于农业种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我公司可以免土地使用税吗?
经请示省局财行处给予答复为:1.土地证上填写的用途,是否是“农业”用地。
2.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良种培育项目。上述两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条例第六条第五款,免缴土地使用税,否则就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