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筑企业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开具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我司今年6月购入了房产,之后打算先装修再于22年2月左右投入使用。从购买到投入使用预计需要8个月,请问这是否满足财税地字〔1986〕8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大修停用”?
如果满足的话,我司需准备哪些资料申请减免税。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环保型企业,已经依法取得危废处置经营许可证。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告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文件规定的第二大类公共垃圾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可据此申请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优惠?
我们注意到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0号令发布了最新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类目录,四川省第51项表明风力、太阳能发电厂建设及运营也纳入目录中,我们想具体了解 光伏发电是否属于此项,并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019年21号文规定,依据财税〔2019〕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中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这个招用的士兵是2019年以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享受优惠,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是零税率,购进办公用品、电费、支付的检测费的进项税能不能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仅列明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那么乡镇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另外《目录》中公共污水处理的条件指明“专门从事...污水的收集...”,那么污水处理中涉及到收集污水的管网运维业务,是否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两项附加费,这个销售额是单指增值税销售额,还是可以理解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的销售额
第一,关于财税〔2016〕12号文的适用主体的问题。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