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同时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是否可以理解为2021.09.01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式未产生过增值税;另该纳税人有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简易计税方式(5%征收率)缴纳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该纳税人符合(财政局 税务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并申请了留抵税额退税。请问该纳税人因简易计税方式产生的唯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适用财税2018年80号文?
将门面商铺以较低价格(低于市场价)卖给兄弟,原本价格税务不认,后找了评估公司评估,评估价格差不多为市场价,该怎么交税,交哪些税费?可以以“有正当理由”按原低价来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A公司投资成立甲乙两家独立企业(投资占比100%),现在准备将甲企业的土地转让给乙企业,请问转让环节有无税收优惠政策?转让环节减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您好,在留言区看到有内蒙古的纳税人朋友询问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内蒙古税务局的解释是不免征。所以想问下安徽省有无类似的文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内蒙古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就是征收这些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根据财税2010 44号文,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没提交地方教育费附加。但是根据内政字2016 64号文第九条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比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税收减免也属于征收管理,是否应该也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你好:我想咨询下针对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其征税范围包含出口免抵部分吗?我刚查了财税〔2005〕25号还是全文有效,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财税(2018)80号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无增值税应纳税额,只有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并以预缴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申报对应的附加税费。请问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能否抵减预缴方式下的附加税费计税依据?
两会后出台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开15万,季度不超45万,可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于第二季度开具增值税专票39万,附加税是应该享受税费减半政策,还是应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教育费,地方教育费免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