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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小规模季度45万。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是不是也是45万内减免

小规模季度45万。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是不是也是45万内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月1日季度30万变到45万。那教育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不是也是不超45万是可以减免的,还是按原来30万标准减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发布时间:2021-07-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

最新电子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中,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中的计税依据-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此栏数据既无法自动带出来数据,办税大厅也无法手动填写数据(右下角留抵退税数据),怎么办?因为我企业有881万元的留底退税(附加105万元)在2021年7月申报(属期六月份),怎么办?啥时候能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填写说明》……7.第 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8.第 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上期的‘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9.第 10 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填写本期扣除后剩余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12.第 3 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本期因增值税留抵退税扣除的计税依据。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大于第 1 列第 1行时,第 3 列第 1 至 3 行分别按第 1 列第 1 至 3 行对应填写;当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小于或等于第 1 列第 1 行时,第 3 列第 1至 3 行分别按第 8 行与第 9 行之和对应填写。……”

发布时间:2021-07-0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免税额提高到月15万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免

增值税免税额提高到月15万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免

 如: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元,交增值税900元(1%),这时的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如果本月又自开普票2万元,合计月销售额11万,此时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是否免征。

 

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6-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2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附加税和水利基金建设费是否有可享受减免优惠相关政策?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附加税和水利基金建设费是否有可享受减免优惠相关政策?

 一、如果你司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财税〔2016〕12号)。 二、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依据:浙财综[2016]43号)。

发布时间:2021-06-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相应调减?

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其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相应调减?

根据政策申请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是否可依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第三条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调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1-06-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如何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如何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出口退税和即征即退业务,也不缴纳消费税,甲公司填报所属期是2021年2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时,计税(费)依据部分第1列“一般增值税”是应当填写2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一般项目本月数3000万元(已缴纳),还是填写该表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一般项目本月数2000万元(已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第1栏“一般增值税”,填写本期缴纳的一般增值税税额。如您为一般纳税人,除特殊规定情形外,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数据。

发布时间:2021-04-1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费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地方教育附加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款:“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地方教育费附加并未有文件直接规定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0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办税百问

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在华居住满183天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如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在华居住满183天的的外国籍保险营销员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是与国内保险营销员一致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10万以上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疫情期间1%)进行扣缴?

 还是没有免征额按6%的适用税率进行征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4-0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纳税知识

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我司向境外借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是否要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它们的税率是?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若其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附征税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提供贷款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附加税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

发布时间:2021-03-3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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