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由于信用等级是D,所以要预缴增值税,不然去税局领发票是领不出的。公司每月到税局大厅按已开票收入的3%预缴增值税,但没有交城建等附加税费。在报税时由于有预缴和进项留抵,所以最后当月还需交增值税是0.在申报附加税时,其税基自动取数为0,教育、地方教育税基不但不为0还为灰色不能更改。我的问题是:1、预缴增值税当时是否要同时缴纳附加税?2、如果不是同时缴纳,是否为在产生还需缴纳的增值税时,以前预缴的增值税累计值作为附加税税基计算附加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如果小规模季超过30万,附加税怎样缴交。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又怎样缴交。
答复如下:
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都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增值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为按季申报。
您好,单位支付我10000元劳务费,我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支付了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17.5元,我的所得仅9691.5元,请问支付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照10000元为基数(10000×(1-20%)×20%),还是按照9691.5元为基数(9691.5×(1-20%)×20%)?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销售未超过30万元,其中本季度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时已预缴增值税。请问本季度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时时否需要缴纳代开增值税发票预交的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八、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请问附加税的计提依据是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前的增值税,还是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增值税呢?比如:应交增值税6000元,退役士兵减免增值税20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4000元,那么,计算附加税的依据是6000元还是4000元呢?
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在上两个季度申报中,附加税出现城建税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了,想问一下具体政策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我公司提供零税率服务,当期零税率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时计算的免抵退税额为30万,当期留抵税额为3万,当期免抵税额为27万,请问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27万是否适用财税【2005】25号文缴纳附加税27*0.12=3.24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第四条规定: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同时根据文件(财税【2005】25号)第一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于列入省发改委、住建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棚改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存在4点疑问:
1、作为项目的代建单位,地方住房建设局属于项目的发标方即主体,因此,对于棚户区项目的代建单位是否无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
2、如果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及附加,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统借统还的贷款,由项目代建公司尝还贷款本息及支付0.1%管理费,此行为属于银行贷款,是否不应认定为项目的预收款?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这条如何理解?如果当月或当季度,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零是否可以理解为系统自动申报,不用人为手工申报。谢谢,望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文件解读规定,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