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署加发〔2005〕39号文件规定:
对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和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实行入仓即退的政策;
同时如果出口的货物进入的出口监管仓不符合入仓退税的条件的,可以等货物实际出仓离境后再按正常的出口货物进行退税。麻烦问下这个货物实际离境用什么材料去证明呢,有货物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证明货物实际离境吗?谢谢
按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署加发〔2005〕39号文件规定:
对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和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实行入仓即退的政策;
同时如果出口的货物进入的出口监管仓不符合入仓退税的条件的,可以等货物实际出仓离境后再按正常的出口货物进行退税。麻烦问下这个货物实际离境用什么材料去证明呢,有货物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证明货物实际离境吗?谢谢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政策,能否抵扣国内运输环节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零税率不符合2016年36号文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正列举范围,能否认为取得该国内运输专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某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之前出口监控设备去美国,后由于美国征收高额关税,该企业将生产流程转移到越南自己的生产基地。最终产品由越南分公司直接赊销出口美国。为减轻该企业资金压力,该企业拟委托我司融资出口该企业外购的设备散件至越南企业,我司向该企业采购散件后出口并按该企业向我司开出的增值税票办理退税。请问此类退税是否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中第九条: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我司为非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有出口资质,但主要是内销为主。
今年疫性期间好不容易有几笔出口业务,但是,由于当时购入商品的时候,进项税是一起抵扣的,没有办法让供应商重新分开开发票(再说,我们也不知道后面多少是会出口)
您好,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外投资,境内企业向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设备形式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报关离境的这部分设备,适用于出口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商贸公司出口商品因政策更改后出口退税率为0。该业务是作进项转出?还是视同国内销售?若是视同国内销售,出口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率为0,且特殊商品标式是1(出口商品编码)该笔业务要视同内销征税。视同内销,出口收入为含税收入,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规定:“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二)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具体申请资料与程序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
A:保税港区外的国内公司
B: 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公司
C: B的国外客户
业务描述: B采购A的货物卖给C。
发票及资金流:A开具出口发票给B,B开出口发票给C;C付美元给B,B付美元给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