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您好,我是河南省一家贸易型公司,由于产品的采购地和出口地均在深圳,而公司注册地在河南省,当地税务机关称我们为“两头在外”企业,已申报完成的出口退税迟迟没有批复,并说原则上不鼓励两头在外企业申报退税,请问出口退税的退税款是国家支付的还是地方财政支付的?国家有相关规定对两头在外企业的出口退税的申报限制吗?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一)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一)适用范围。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
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根据规定:“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需要退海关进口增值税。
根据厦门税务局网站的操作步骤,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点击操作“退税勾选”。接下来应如何操作,能帮忙列式一下详细步骤吗?谢谢!
退税勾选完成后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数据包(下载地址:之后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上传数据包。
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路径: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预生产测试)—出口货物劳务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
可参考出口退税管理模块操作手册(在线申报)
我司生产电子产品,电子产品中包含一部分嵌入式软件。我司生产的成品一部分内销,一部分出口外销。针对内销的产品是将软件部分的进项单独核算,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针对外销产品部分,应该将整个产品(包含嵌入软件部分),按照整体价值申请出口退税,对应的进项直接抵扣用于免抵退?还是针对出口的嵌入软件部分和内销产品一样适用即征即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已经取得了增量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但是我公司在取得退税的当月,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忘记了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扣除且已经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现在已经更正申报导致了多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现在多缴的三项附加税能否申请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我公司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已经取得了增量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但是我公司在取得退税的当月,申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忘记了将退回的增值税税额扣除且已经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现在已经更正申报导致了多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现在多缴的三项附加税能否申请退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我公司2020年办理了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增量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附加税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为增值税预缴阶段,对于上述的增值税增量退税是否可适用财税【2018】80号,在对应的附加税计税依据中扣除该退税?请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