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2019年10-12月向欧美国家出口的货物还没核销,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在4月退税截止期后申报出口退税?近期是否会出台延长2019年出口退税截止期的政策?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及办公场所位于福州仓山区,为外贸公司,已办理过退税备案手续。为提升产品竞争力,我司逐渐开始自主研发并小批量生产货物出口,转型为生产企业,并于2019年07月在电子税务局,将退税备案变更为免抵退,并受理成功。2019年8月出口第一批产品,
于2019年10月,在单证收集齐全情况下,向税务局开始申请第一笔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申请金额为15655.43元。但多次网上税务局申请均未受理成功。现税务人员要求把工厂变成非独立核算公司才能退税。由于当时找不到生产场地,遂在相邻的福州闽侯经济开发区租赁了300多平米的厂房作为生产车间, 预计明年上半年把生产车间搬到仓山区。这小金额的退税,已经耗费了我们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请问:1、哪个税务文件限制了我们目前的退税?我们已经按照文件规定办理了出口退税免抵退备案,也是单证齐全才申请退税。2、在同属于福州市,要求工厂注册成一个非独立核算公司才能退税是哪个税务文件规定?是否有更便捷的方式?3、我们工厂搬到福州仓山区后,是否可以把之前在福州闽侯生产并出口订单的退税业务,在网上正常申报退税?
希望税务局能够尽快支持我们的退税,切实帮助中小企业!
您好!我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相关时限》: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这边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相关证明是指什么证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我司有的客户的收款账期是180天,是不是要等收汇了才可以收齐退税?还有一个,2019年未收齐的报关单也是可以2020年04月15日后收齐的?有没有具体的政策解读方案?
您好我请问一下,10月份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并认证。11月申报增值税前有再次申报出口退税,但是税务局显示当前发票无信息。到了现在12月份了,我们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退税,为什么税务系统还没有获取到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信息?
外贸企业退税勾选成功后,必须在“退税确认勾选”功能对已勾选为退税用途的发票进行确认,确认成功才能完成退税发票的认证。另外,如在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联系大连龙图信息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1、“退税勾选”需调整为“抵扣勾选”,发票已“退税勾选”,尚未“确认退税勾选”的操作:(1)取消“退税勾选”;(2)选择“抵扣勾选”。
2、发票已“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但发票尚未用于退税申报的操作:(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 (2)查询“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如审核通过,则可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建议您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11月11日的推文“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怎么办,可参照该推文进行操作。
我公司为服装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出现3种情况;
第1种 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法国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香港客户
第2种 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新加坡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香港客户A及B
第3种收货人(报关单与提单):印尼客户 合同:购买方为香港客户 付款人:印尼客户1及2 请问:(1)出口普通发票购买方是开收货人(与报关单一致)还是开汇款人(与外汇一致)?(2)报关单及汇款单收货人与汇款人不符,如何处理?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麻烦说明认证步骤流程。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外贸企业,10月份已手工或扫描认证,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确认退税用途后,变成退税认证发票所属期在11月(原认证所属期是10月),因为平台的缘故,改变了所属期会影响到退税吗?(10月已收到退税款)
1、外贸企业可以进行发票退税勾选,勾选确认的发票归属于当前自然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老师,您好,我们货物出口到深圳出口加工区。申请退税时税务要求提供备案单证。但是我们出口到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只有装箱单,明细清单,报关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这些我们是没有的。提单,场站收据都是直接出口国外才有的,出口到出口加工区是没有的。因此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提交什么单证来代替出口运输单据,或者是否可以不提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有关备案单证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