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甲公司的产品都是从国外进口后在国内销售的。我司购买了甲公司的这个产品,属于内销,对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现在我司想把购进的产品做出口外销,请问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吗?
出口货物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上述文件没有关于销售方货物来源的规定,从境内购入货物出口符合上述文件即可享受退税优惠。
我司在营改增前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客户结算完,做销售退回,我司需退款给客户,根据国税2018年42号文规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红字发票,想咨询一下关于已缴纳营业税退税相关流程及办理机构
根据您的叙述,贵单位在营改增之前开具营业税发票,如发生销售退回,原已缴纳营业税,可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抵)税,退(抵)税流程建议参看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3_24退抵税办理 -> 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您好!总局网站退税率查询硫氰酸钠退税率为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你好,我公司生产产品A,同时又外购产品B用于出口,两项业务单独核算。请问我们能按照外贸企业对出口的产品B申请免退税吗?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则可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另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我公司2018年确认了出口服务收入,但是2019年7月才开票收汇,请问是已经不能申报免抵退了吗?
我公司经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
我公司理解,虽然我们是在2018年会计上确认了收入,但是2019年月才开票收汇,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都是可以申报免抵退的,
我们是一家外贸企业,近日收到一张扬州工厂的一张发票。该工厂已办理三证合一,但未到税务局办理变更和金税盘变更,以至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售方的税号还是旧的税号(购买方即我司税号正确)。我司在收到后未能及时发现,在网上勾选进行出口退税认证后才发现错误。我司想请问:1、该发票能否办理申报出口退税?2、如果不能申报退税,在已经认证用于出口退税的情况下,对方如何重新开具发票?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您好,关于营业税退税的问题。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已经按照业主的预售面积缴纳的营业税,在实测报告出具后,19年将相关面积差退于业主,现在申请退还面积差所对应的营业税。但税局以超过3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3年的期限是应该从营改增政策实行开始算还是从我公司将相关款项退于业主开始计算?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当中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应为我公司实际将款项退予业主之日开始算。
你好,请问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湖里区,生产经营地址在同安区,且同安有设立分公司,总分公司是合并申报的,因我司生产型免抵退税的,那是否可以在湖里区申请退税呢?麻烦回复下,比较急!!
若货物是由总公司报关出口的,应由总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即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一、全市范围内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不包含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劳务等无海关电子信息的企业,自愿参与无纸化管理的,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无纸化企业”)须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一栏选择“无纸化企业”。
二、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有税控数字证书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发行的税务数字证书,并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供纸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