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可以做为什么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四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广州天河区政策中有一个对楼宇、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0万元,管理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的补助5万元的政策,想请问这笔专项补助的增值税如何申报?
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另外,有关增值税申报的填写说明,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收到的政府支付补贴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交增值税、所得税吗?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怎样进行账务处理?收到的支付拆迁给予的停产损失要向税务机关报备吗?
回复如下:
您需要咨询的涉税问题,需要具体的判断,无法准确的回答。财务处理的问题您按照您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处理。请您先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你好,我公司为PPP项目公司,根据《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金[2018]103号)文件,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800万(资金支付流程是中央财政拨付河南省财政,省财政拨付漯河市财政,市财政拨付PPP项目的具体实施机构(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再由实际机构拨付我项目公司)。该笔资金有财政部拨付文件,有《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资金用途,我公司专门开立银行账户,对PPP项目投资专款专用。咨询,该笔资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主营收入要占收入总额的70%以上才行。我公司每年有政府补助,其特点有:
1:我们每年的政府补助是根据上年的主营业务量,依据明确的补助文件申请到的补贴,补贴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用途的要求;
2:我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要求作为不征税收入;
3,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一部分(假设为A)是对公司主营业务销售价格较低而给予的补贴,其余的(假设为B)为其他原因补贴;
4,我公司政府补助收到的钱,根据会计准则,我们一部分作为收入入账(对应A的金额),一部分暂时作为专项应付款入账(对应B的金额,后续也会根据进度逐步结转为收入入账)。
咨询问题:
1:每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要作为西部大开发优惠适用条件中涉及“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吗?
2:如果要作为收入总额,是和“财税[2011]70号文件”同步同口径确认吗?即:二者同时适用或者同时不适用?
3:金额A或者B或者A+B,哪部分算收入总额呢?
4:A部分是不是该作为西开优惠政策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呢?
我司是新能源整车生产销售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2019年第45号公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我的问题是:我司在2020年1月份销售一台新能源车,车价含税金额为100万,其中新能源国补可以收到10万,客户向我司实际支付90万元。我想问这10万元的国补是在实际销售车辆时缴纳增值税还是在实际收到国补时再缴纳增值税?另外这10万元国补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及何时开具发票?
我就职的公司位于栖霞区,所属是栖霞税务局,但是我租的房屋位于江宁区,我应该去哪边税务局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如果不想开具发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该怎么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我公司每月按工资总额的2%拨缴本公司工会经费,此外本年还计划从在工资总额2%工会经费以外从公司职工福利费科目拨补一笔补助给本公司工会,用于弥补工会本年给职工的节日慰问费不足,增加这笔补助后公司全年福利费并不会超过工资总额的14%。问:上述情况下,这笔行政给予工会的发放职工节日慰问补助,公司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