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可为员工办理参保。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因此,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以上新登记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由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按照实名办税的原则,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即可。 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增员手续,用人单位可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持申办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为其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时,税务机关以人社局部门推送的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需先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增员。 初次使用电子税务局需要先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页面右上角点“登录”,再点“企业登录-在线注册”,注册成功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社保业务-单位社保-单位人员增员申报”即可办理增员。如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员,需提供如下资料:1、《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2份 2、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原件(个体工商户无公章需报送,原件核验退回,复印件柜台复印留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请问厦门这边单位如何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目前非全日制用工在厦门没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具体请咨询人社局工伤处。
您好,如您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缴纳了对应费款,但在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已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费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签注初审意见,然后仍需由当地医保中心进一步审核,最终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核意见为准!
社会保险费退付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特殊政策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后,提交人社或医保部门复核。 (二)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按旬集中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确认后,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或医保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四)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目前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线下方式受理社保费退费申请。
我单位雇佣了一些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的保险费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关系也在原单位,请问,我单位是否按照给这些职工发放 的工资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员工未办理辞职手续就离职的,工资做出来后挂账,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挂账工资。如果员工再来继续工作,挂账的工资就支付给员工,如果员工不来继续工作也不来领工资了,挂账的工资就一直在帐上挂着。年终时清理挂账工资,是冲减应付职工薪酬呢?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我们公司是农产品初加工行业,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如果挂账工资冲减应付职工薪酬,那么就等于减少了成本,如果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不在免税项目之内,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是否仍然按照人数和工资“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的规定:“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是多少,三险缴费基数是否保持一致,缴费基数是什么,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规定:“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2020年7月1日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三险的缴费基数分别是什么,三险缴费基数是否保持一致,依据的文件是什么?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的规定:“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