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根据《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的规定:“十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第十一条:“按照本市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实行阶段性脱钩管理政策,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保报销待遇。”
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请问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2号)相关规定: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内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不是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请问您之前在我市缴纳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吗?
[没有]请先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后,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
在“参保信息选择”界面点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项目中的“缴费基数”选项,在“缴费基数确认”界面录入想要修改的数据,注意缴费基数只能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进行录入,录入缴费基数后点击“确定”,返回“参保信息选择”界面,此时“缴费基数”选项显示修改后的数据。
第一,征缴数据未从医保系统传递到税务系统中来,可拨打12345医保专席咨询并推送信息;第二,免交人员(低保,精准扶贫,特困,退役军人,在校大学生)和非城乡居民(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这些类型的人员;第三,已通过其他渠道交过费的(为了避免重复缴纳)也在会查询不到缴费数据。
填报企业工商年报时,本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数据,是只填写单位负担部分?还是填写缴纳总数,即单位负担部分加上扣缴个人部分?
每月申报缴纳社保时,既有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又有代扣代缴个人的。
具体填报是哪个数据?
根据《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第一条规定:
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3930元至20331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为3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