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咨询: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单位,企业有些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公司存在漏缴纳该员工2020年之前年度任职期间社保费用的情况,需要先把任职期间漏缴纳的社保费用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请问,员工尚未办理完毕退休手续,补缴任职期间的社保费用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前列支?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家庭财产险是否属于国税函[2009]3号中所述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养老缴费直接通过首页的社保缴费进行,未通过微社保,在微社保上查询不出缴费记录,这是否缴费成功,是否需要重新操作
微税保是河南省税务局为方便我省城乡居民自主缴纳城乡居民“两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而开发的一款微信小程序,具有免安装、易上手的特点。点击“缴费查询”,可实时查看缴费信息。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社保费缴纳”模块支持灵活就业缴费人、城乡居民两险(养老、居民)缴费人缴费,同时支持城乡居民养老缴费人往年补缴单缴费。支持自然人缴费人代缴。
因此,如您需要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则微税保和社保费缴纳模块都可进行缴费,如发生交费后查询不到的情况,建议您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在自助打印机上,可以打印缴费明细。
我司为一家直销公司,因工作性质招募了一批直销员,这些直销员与我司签订了《推销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明确说明直销员与我司并非雇佣关系,且直销员也不受我司的指挥、领导与控制,我司会跟据直销员的业绩情况为其发放劳务报酬,请问这些直销员属于我司的正式职工吗?是否需要将其劳务报酬与我司正式职工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残保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计税基数是否包含“由个人承担”的社保和个税?若不包含,理由是什么?【因国税政策中的“实发工资”与企业管理中的“实发工资”概念上略有差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以前交的农村养老保险已经交了7年、现在单位交的有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村里还让交每年200元农村养老保险、 我现在还有必要交那200元吗?交够15年后到六十可以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账户领取时候会冲突吗?如果不用交农村养老保险的200元、这个农村养老保险账户上以前交的钱可以和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合在一起吗?或者说可以退掉吗?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第一条 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由省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另行制定,并及时告知缴费单位和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7 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所咨询的问题建议咨询社保部门,或者拨打社保热线12333进行咨询,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你好,请问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完毕,可以在什么地方领取缴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查询打印功能的通告》规定:“二、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登录微信“城市服务—社保—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缴费记录查询打印”页面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打印。 三、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附件2)和其他税收票证、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缴费专用POS机小票均可作为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城乡居民、灵活就业缴费人如有需要,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换开《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表格式)。 ”
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目前,税务部门仅具有企业社保费的征收职责,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第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机关,作为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所以,涉及能否补交及如何补交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建议联系社保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目前,税务机关是依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数据据实征收。
工作人员 ,您好
我有些问题想要咨询一下,因为不是很紧急就没直接电联,望您看到尽快回复留言,谢谢
下面是关于残保金的相关问题:
1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中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为限的
2020年的社平均工资还没公布 是先按2019的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吗?
2.我在河南省统计局中查到的年平均工资有“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