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母亲因2020年底修改了身份证姓名,然后去乡信用社重新领取了社保卡,2021年缴纳社保时发现新名字无法缴纳社保,提示“输入姓名与社保费核定信息中姓名不一致!”,而之前的名字依旧能正常使用,麻烦问下为什么?社保卡已经重新申领了。
为保护缴费人信息准确,避免扣款发生错误,现阶段缴费人个人关键信息若发生错误,需要缴费人先到社保部门更正关键个人信息,再携带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信息变更。
下面是关于残保金的相关问题:
1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中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为限的
2020年的社平均工资还没公布 是先按2019的年平均工资来确定吗?
2.我在河南省统计局中查到的年平均工资有“城镇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
是看自己公司属于哪种性质来确定是选择私营年平均工资还是非私营年平均工资吗?
3.关于年平均工资里面还分各种行业,那这个年平均工资标准是看自己企业所属行业来确定年平均工资还是直接看总的年平均工资?
我是一家保险公司雇员(与公司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取得正常工资薪金的同时还营销保险取得了佣金收入,两者在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扣除25%的展业成本吗(所有收入都仅来自这一家公司)?正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单位涉及到的研发支出项目中,有职工薪酬发生,请问研发费用下列支的职工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我公司招聘一名退役军官,已领退役金,签订3年劳动但未办理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单位涉及到的研发支出项目中,有职工薪酬发生,请问研发费用下列支的职工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五险一金的个人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我公司招聘一名退役军官,已领退役金,签订3年劳动但未办理社会保险,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财税2019年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退役军官自主择业是否要交社会保险费建议具体咨询社保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 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人社局今年对员工过年留厦,每人补贴1500元,要代缴个税吗?咨询人社局说是不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政府直接给予个人的补贴,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任职受雇由企业支付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2.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手机银行、工商银行手机银行、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光大银行云缴费APP、招商银行手机银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以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您可通过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通知公告”模块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