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一、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规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我想问的是,这上面所说的“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的是哪一类人员?以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中的服务协议包括劳务合同人吗?谢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2020年度社保基数调整额体现在2021年4月份社保账单中,那么2021年4月份工资计算个税时,是否要将2020年度社保补收或补退金额都放入专项扣除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税前扣除。
如需查询社保缴费记录您可以使用以下途径:1.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微税保”,点击“缴费查询”进行查询;2.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社保查询,根据您的参保类别选择查询;3.您可以下载并使用手机APP:网上税务局,进入首页后点击“社保”,选择对应模块,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点击“查询缴费情况”,点击“缴款记录”查询。4.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或自助办税机查询。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5月10日至6月23日(年度申报时间具体以网站通知为准)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在职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平均工资。目前尚未到年度申报时间,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届时您可以留意厦门税务门户网站通知。
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暂不清楚您咨询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问题具体所指是否为社保网上缴费,缴费期限为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哪一种,无法做出针对性回复,请您谅解。如您是网上社保缴费遇到问题,目前因税务机关主要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不负责社保缴费信息核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到大厅缴纳社保费或者到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前提,是已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过缴费人的缴费信息,并将核定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社保费缴费登记,征缴计划导入后系统后台自动进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社保部门只要向交互平台传递征缴计划,缴费人在银行、税务机关自助终端、办税服务厅窗口、网上支付平台等都可以缴纳。没有征缴计划就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在确定的缴费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采取银行网点实时缴费、网上银行划款缴费、银行代扣、自助终端等缴费方式的,可在缴费期内每月25日前申报缴费;采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的,应于缴费期内每月16日至25日集中申报缴费。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由于暂不清楚您缴费方式为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缴费,您可以在次月5号至25号再次尝试缴费。因目前社保部门通常是分批次传导缴费人登记信息至税务机关,建议您以后在每月5-25号期间及时缴费,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 号)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那么,请问: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给付型),非报销型, 其支出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类型如下附件所示)
我单位一个月社保申报应缴40056.15元,社保流水号码:201806291005167930,按五险险种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分别生成以下11笔记录:580.92元+244.6元+33.63元+19020.5元+8008.5元+1101.25+7007.5元+2002.25元+1001元+1001元+55元,因当时账户余额只有9000元,点击网上扣款后这个月社保费244.6元被扣走,其余未扣款,这种情况是否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问题。企业现已破产清算,剩余未缴纳的社保费单位交不上,社保局承诺撤销申报后可以核销养老保险费,剩余四险个人补缴,税局因244.6元被扣走不能申报作废社保费,请问此事该怎样处理?
残疾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较晚,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不让续保,而养老保险又没有交够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上班交够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这段时间除工伤保险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参保,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