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二、(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税务窗口受理申报社会保险费法律文书补缴要提供什么资料?由企业员工个人持符合法律文书补缴条件的劳动仲裁书来税务窗口可以进行法律文书补缴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吗?
答复如下:需要的材料为:1、福建省社会保险申报表1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2份;2、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2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3、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
建议由企业相关经办人员陪同补缴员工本人前往办理补缴。
(1)如果疫情期间公司申请了延缓申报交社保,但我在此期间离职并入职其他公司(原公司社保减员),原公司还需补申报缴纳之前在职期间的未交社保吗?
(2)如果疫情期间公司每月都申报了社保,只是暂未实际支付,那我在此期间离职并入职到其他公司(原公司社保减员),原公司还能补交之前在职期间的未交社保吗?
答复如下:
1、员工离职当月底前任职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当月减员,次月生效,当月的社保费仍需缴纳,次月起不再生成社保应征帐。因此,离职当月及之前月份的社保费仍由原公司缴纳。 2、可以补缴。
尊敬的税局老师,您好!我公司注册在郑州,在上海设有一个办事处,该办事处主要为了方便联络客户,没有实际经营职能,因此未注册过分公司。有几位员工在上海办公,并且在上海缴纳社保,但是个税缴纳在公司所在地郑州。现遇到一个问题,我公司在郑州为这几位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实际在上海缴纳的社保金额超出了郑州社保的上限,系统填报不进去。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员工在上海缴纳的社保?对于超出上限不能填报的情况,我公司应如何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湖里区一私企工贸公司,亲戚用我身份证做法人,2015年后他公司就经营不善,导致员工走了,没退社保,人也找不到,现要我交滞纳金好几万,我都没参与运营,太冤了,金额巨大,税务部门也没及时提醒,请问可以申请渠道减免吗?
社保系统在每月月初根据人员参保信息自动生成社保人员本月应缴账目,参保单位应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的申报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用人单位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有待办事项提醒。 根据上述问题描述,若参保单位逾期缴费,参保单位需进行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是员工已离职,但用人单位未在员工离职当月底前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造成次月仍产生社保应征账的,用人单位可申请账目纠错,不用为员工缴纳无任职期间的社保费。
在支付宝上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显示扣费成功,但是没发短信,再次输入身份证号姓名查询时依然显示未缴费,钱也没退回,这是怎么回事?
如您需要缴纳社保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缴纳:(1)通过微信缴费。微信搜索并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点击下面“微服务”-“社保费缴纳”,办理社保费缴纳。(2)通过支付宝缴费。进入支付宝,选择“城市服务”-“社保”-“自然人社保征收”,办理社保费缴纳。(3)通过“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手机终端缴费。手机下载“河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版)”,通过“首页”-“我的税费”-“缴税费”-“社保费”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4)通过微信钱包缴费。点击“支付”-“生活缴费”-“社保医保”缴费,办理社保费缴纳。(5)通过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缴费。
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社保缴费时显示此人本年度已出此计划,我妈在家交的时候也交不上我的,是已经交过了吗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通过手机下载软件“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或通过社区集中缴纳,或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等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可以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彭州市居民在微信上的"成都税务”,可以购买个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在网上成功交费后,又怎么知道成功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查询缴费是否成功可通过以下途径:
(1)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社保用户登录-已缴费模块查询。
(2)代收点: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乡镇、社区、村(组)社保代收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3)税务大厅: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税务大厅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问题一:大病医疗总支出包含医保范围支出和自费支出,如何查看哪些费用是医保范围内自付部分?
问题二:夫妻双方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且由一方汇总扣除,则“起付线”是各自都需要满足15000元,还是双方加总满足15000元即可?
问题三:个税扣缴地与租房地不一致,是否可按住房租金附加项目税前扣除?
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您好,我是非厦门户口,来厦务工。我于2020.1.31离职,2月没有参加工作,原公司只给我的交社保到1月份。我预计3月才会参加工作,那么我2月的社保中断了要如何处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要怎么操作?另由于疫情,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未就业的外来户籍人员。 3、参保年龄必须符合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4、超过上述参保年龄的,必须出具人社局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证明。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1.厦门市居住证原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录入“办税服务厅”,即可查看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办理前先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居住证参保人员只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未及时存足款项的,跨月不允许进行补缴。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暂无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