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湖北会执行这个政策吗?如何执行?
回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第二条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规定,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您需要与医保部门核实参保登记信息,以及医保部门是否已推送信息至税务机关。确定缴费人输的姓名、身份证号与税务部门医保系统的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一致。若您所处地为太原,需要先在原缴费渠道(如社区)进行确认,之后再进行缴费。
我亲人10月份从旧单位离职,旧单位10月份停止缴纳我的社保。新单位在替我缴纳社保的时候缴纳失败,提交成功了,但是没生成账单。财务说只有一种可能,就是10月份已经交了。可是我在人社局官网查询并没有,并且质询了人社局说没有收到10月份缴纳的通知。身份证号:3526241970080XXX
员工离职的当月底前应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减员当月的社保费仍在原单位生成,由原单位申报缴纳。新任职单位不会重复产生该月份社保应征账。因此,建议与原单位核实10月份的社保费是否已申报缴费。
我在河南税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五个人的费用,在我完成缴纳五个人的费用后退出了公众号,但是在退出公众号后15分钟,银行短信提醒又扣了一笔医疗费用。目前怀疑有重复扣费的现象。应如何解决?
目前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持微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每个居民只能申报一次,未出现过重复扣款现象。如您所述,请在银行查清流水,如确实重复扣款,请携带银行流水证明到所属税务机关查询核实办理退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
现在申报表没有体现任何减免信息,申报截止日期是否和增值税一致?
回复如下: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湖北省免征社保费,是只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还是免征全部。
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我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第三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规定,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情况描述:本年3月份男宝出生,因早产12周加上超低体重,住院3个月共花费近20万。医保和大病险报销后自费70000余元。后又肺炎感染住院1周,刷完医保后自费5000元左右。即两次共自费7.5万元。
问题1:出生时,登记名称是“某某之子”,是否可直接用后面户口和社保登记的名称;
问题2:以上两次住院,是否都可以按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问题3:个税扣除时规定“自己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那么如果上述两次均可扣除,7万登记在我个税账户下,5000元登记在宝宝母亲个税账户下,请问那5000元能否享受个税扣除。
我要咨询一个问题,我通过支付宝缴纳城乡医疗250元成功后,为什么我到我当地县城地税窗口打印凭证时,工作人员员告诉我,支付宝和地税不是一个系统,凡是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缴纳费用,他们无法查到,不能打印缴纳凭证,我查了支付宝客服,的确缴纳成功,还有扣费记录,后我又通过微信地税公众号重新试着缴纳,提示是该身份证号已经缴纳过。现在我就是想到我当地地税窗口打印当时通过支付宝缴纳的凭证,请问如何才能打印?难道我用支付宝缴费了,你们连个凭证也不给我们提供吗?我是信阳市光山县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