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上家单位在我离职后未及时退保,继续多缴纳了两个月社保,然后已申请退费成功,但其中一个月的五险中的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原因是使用过医疗保险报销),其余四险均成功退费,本人新单位现想要补缴此两个月的社保,请问,存在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的情况下,能补缴进去吗?只是医疗保险补缴不了,还是其余四险也补缴不了?
补缴的月份有在单位任职的,单位可以办理补缴,只会补缴其余的四个险种。
年度中间(2019年6月)开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没有综合所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有1个孩子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问在明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专项扣除金额是按照2019年全年的缴纳金额扣除,还是只能按照实际经营期对应月份缴纳的社保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按全年扣除,还是按照实际经营期月份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我是一名全职作家,收入为稿酬,目前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已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每年2万元左右,请问3-6月退税的时候,这2万元可否税前扣除,具体如何操作?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 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我是厦门市民,已经在厦门市缴交了8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已不在厦门企业,也停止缴交厦门医疗保险。我在省直事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缴交在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现缴交在单位所在地漳州市。请问:1.我能否个人继续缴交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准备在退休之前将漳州缴交的医疗保险转移到厦门?2、如果可以个人继续缴交厦门市的医疗保险,如何办理手续?3、如果现在的单位愿意,属地在漳州的单位可否为我继续缴交厦门的医保,如果可以如何办理?谢谢!
答复如下:
依据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员工的社保只能在一处缴费,若劳动关系在厦门,那么社保就必须在厦门缴费。若劳动关系不在厦门,依据劳动关系按属地原则,以工作地点为准。因此,医疗保险应在工作地缴纳,缴费标准请向工作地征收部门咨询。
我公司是在厦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公司,目前业务重心在上海,因此在上海聘用了10名左右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委托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及代缴社保(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该公司于每月末开具增值税差额征税专用发票收取1、代发的人员工资;2、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3、服务费。
由于这些员工在我司的税务申报系统(工资及社保)中没有相关申报记录,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将这部分支出(员工工资、社保、公积金及奖金)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会有一定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规定:“税务内部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02.税(费)款缴纳信息: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扣分标准5分;020301.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扣分标准11分、020302.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分标准3分。
你好,公司为员工缴交社医保,入职时是按试用期工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的,如果三个月后转正是否基数可以调整为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还是要等每年5-6月统一调整才可以进行调整,如果到5-6月统一调整,能否直接上报全额工资的基数去缴交社医保?
答复如下:
新参保(在本单位新参保,而不是从未参保的员工)员工,以合同约定的起薪当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如无特殊变动,缴费基数保持不变。 参保单位办理年度申报,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的上一会计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下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0年1号令)执行。
工作人员你好,本人社保上个月7号扣费,本月忘记存钱8号才存入银行至今未扣费,请问是否影响本月扣费,本人在外地假如错过请问如何补缴,谢谢!
独立个人的扣款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参保人应保证扣费期间银行账户有足额款项可扣费。在税务部门未将代扣社保费数据发送银行前,您也可登录厦门税务官网(http://www.xmtax.gov.cn/),进入“我要查询-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缴费;也可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缴费。
尊敬的领导:《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条例中没有相关农民工社保问题,农民工是否必须参加社保?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怎样扣?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