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账户冻结,导致5月的社保无法出账单,6月才扣5月和6月的医社保,但是5月有离职的员工(已转正),那么如果6月减员的话,那么离职的员工社保会多扣1个月,要怎么处理?谢谢
参保单位若急需为新增人员在增员当月缴纳社保费的,可由参保单位自行通过网站“社保业务—社保帐目处理—社保自行建账”功能建立参保人的应缴社保账目。业务时间:每月的4日至25日。为避免跨月入库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保待遇,用人单位务必在月底前完成自建账目的缴费申报,确保社保费月底前足额入库。如果遇到该签约账户无法缴费(例如余额不足或账户出现状况等),可改用“银联缴税”、“银行端缴税”等方式完成缴费操作。
单位上月底未及时减员产生的社保虚欠问题,可通过“社保业务 ->社保账目处理>单位社保账目作废”功能,由参保单位在网站自行作废社保帐目。拟作废的账目应属于未申报状态,且作废的社保帐目所属人应是当前处于停保状态的上月未及时减停人员。
用人单位办理纠错时,系统直接调取人社局就业登记系统的劳动关系解除信息,符合条件,允许自行纠错。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全资的科技研发公司,目前总部在广州天河区设立。由于企业的发展与战略政策,我公司拟计划在外省合肥市设立一个软件研发中心
由于合肥研发中心只是负责部份向广州总部提供部份研发服务(软件技术方面),不提供完整产品,不具备对外部客户交付的能力与质量,同时也不对外进行生产经营与购销等活动,其运行方式就等同与企业内部的一个二级研发部门。由于此类情况在工商登记制度上面没有强制性要求进行工商登记,因此我们不准备进行工商登记的确认。
未来合肥员工可能希望公司在当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我们的在咨询相关法律顾问,建议方案是:
参保个人应在取得本市户籍第一时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办理缴费信息变更,可以直接在网站办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参保人员身份变更 ”。变更原因选择“外来转本市”。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31日。办理缴费信息变更成功的次月系统按新的人员身份产生社保应征数据。
缴费单位应于起薪当月增员(劳动合同签订月份),停薪当月减员,减员时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需清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如符合上述规定,请参照执行。如有特殊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年龄内的员工(男16至60周岁、女工人16至5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 55 周岁)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人员,男6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女工人50岁以上;外来人员: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不再纳入社保参保范围,除非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
从4月1日起对社保征缴相关业务进行优化调整,通过数据联网,税务机关调取人社局就业登记备案系统的就业和失业信息等数据,用于办理社保各项业务,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因此,需先在人社局就业登记备案系统做失业信息备案后才能减员。
你好,我有双重户口,在厦门市思明区有常驻户籍,后来,在外省老家因人口普查登录时,又录入了一个户口,两个户口姓名,年龄和身份证号码都不一样。10年前,我在厦门工作的公司,用我在外地的身份证信息以外地户籍人员的身份为我购买了社保,医保,缴费至今,现响应户籍政策的号召,想要销掉外省老家的户口,保留厦门的户口,请问社保医保在可以转到我厦门的户籍身份上吗?(厦门的户籍身份没有购买社保,医保),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并办理合并。※报送材料:
从4月1日起对社保征缴相关业务进行优化调整,通过数据联网,税务机关调取人社局就业登记备案系统的就业和失业信息等数据,用于办理社保各项业务。对于超过50周岁的本市女职工,人社部门无法办理就业登记,在系统未修改之前,您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
有一员工16年6月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当时更换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较频繁及员工没在意社保,导致该员工16年6月至11月没有办理参保。现在该员工要求公司补缴当年的社保(该员工目前已年满50周岁,非厦门户口,女性且社保差几个月将交满10年)。请问现在可以补缴吗?如果可以的话,需要哪些材料?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单位办理未及时参保补缴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