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单位为员工参保必须“五险合一”,不能选择参保的险种。缴费单位同一所属期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必须一并征收入库,缺一不可。
请问退休人员在厦社保缴费满10年以上,可以办理单位继续参保,办理继续参保手续必须要员工本人去办理,还是单位可以代办?如果单位能帮忙办理须携带什么材料呢?
根据《关于加强超龄参保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12〕39号) 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人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以下统称“超龄人员”),原则上不得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及时办理停保手续。符合下列情况的超龄人员,允许其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
你好,本人2018年10月底在前一个公司离职,11月初进入新公司。由于前公司失误帮我多交了11月的社保,导致新公司无法交11月的社保。经联系后前公司去申请撤销了11月帮我交的社保,请问
1)新公司要如何补缴11月社保,
2)如果没有补缴,是否造成社保断缴?
3)如果新公司无法补缴,个人要如何进行补缴?带上什么资料,去哪补缴?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
我公司2018年10月有个员工入职,社保从2018年11月开始交纳,现在要补交2018年10月的社保费在网上可以操作吗?如何操作?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用人单位办理补缴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网站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社保规费--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18年有把户口迁至厦门翔安落户。我18年7月31号从A公司辞职,但是A公司的人事因为失误,把我的社保于2018年7月就断缴了,也就是2018年7月份的社保,我没有缴纳。2018年8月之至今,我一直在B公司上班,都有缴纳社保。
我想问一下,我的2018年7月份的社保可以补缴吗?该如何操作呢?我是一直有工作,只是A公司的人事失误操作,导致没缴纳社保。请领导帮我回答一下,谢谢!
自2019年1月16日起,我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仅受理正常属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往期申报表的更正申报。扣缴单位逾期未办理扣缴申报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逾期申报处理并办理补充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的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19版) 》,以上表格一式两份。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网上申报用户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对劳动合同超过6个月的需到柜台办理社保增员。如题所述,员工2018年11月入职,本月办理参保,劳动合同未超过6个月,因此可以网上办理增员。
纳税人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企业缴费证明开具(地方税费)中打印社保缴纳信息。
答:如果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户,是可以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的,具体来说就是可以免征2-6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如果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户,则不能享受此次社保费减免政策。
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疫情结束后允许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