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全额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问题背景: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承租一处房产后对外转租。第一次承租时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合同到期后我公司继续承租该房屋,每年续签合同一次且合同租赁期均为一年一次、承租的房屋地点及面积从未发生改变、租金每年上浮5%、其他合同约定事项均未改变。 请问:2017年以后我公司将承租的房屋进行对外转租,是否还能按照因为第一次取得承租房屋时间为营改增之前所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并做相应的进项转出?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和一个隧道施工方合作,用他们的废石料加工成砂石,然后用作建筑材料,算不算是自产货物,能不能用财税2009年9号文的简易征收政策,如果可以的话,公司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或者哪些条件,才能符合这个政策。
我们是简易计税工程项目,收到免税的分包发票,成本怎么计算,可抵减的分包税额怎么计算,比如收到了99000的免税分包发票,成本入多少,可抵扣的分包税额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点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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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业务描述: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政府竞拍取得砂石开采权(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委托B公司在A公司租赁的场所开采并粗加工砂石,然后统一由A公司在其租赁场所对外销售(注:所 销售砂石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问题:请问A单位该项砂石销售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适用简易征收的范围?
我公司通过外购原材料(石灰石片石),通过破碎、洗选、分筛后成为建筑用碎石、机制砂等进行销售,是否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我们是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备案水费简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现要重新备案,还是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么?表中应勾选哪个项目?附报资料要准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不需重新备案。
我们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向我们采购了消声器等环保设备,签订了采购合同开具13%的发票,又跟我们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安装这些设备,请问这个劳务安装合同可以按3%简易计税的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公司是一商场,经国税局认定为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在所在辖区内承租一商场部分面积作为经营场所,并委派管理团队从事档口租赁及现场管理等经营业务。我的问题:公司取得的租赁收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管理费收入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收到的租赁费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