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销售动物血液的生物制品的企业且客户均为各大医院,由于不直接对消费者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也不是药品,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我们供货商对我们开具的是3%的发票,而我们如不能办理简易征收,我们只能对外开具13%的发票,大大的提高了我们的税负,给我们带来了损失,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材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公司解决政府需要,承接一处烂尾楼项目。原项目未取得土地证,且从2012年至今对违规外销售已6亿元,已收回4.5亿元(已被原老板挪用),销售单价从3000-13000不等。地上也已建造约10万平米。我公司承接后,摘地会以新公司名义摘,问:1、我公司后期税收按照一般计税征收还是简易计税征收?是否可以提前申请所得税核定征收?2、被挪用的已收取的房款是否缴纳相应税款?是否收取滞纳金?3、向原已销售客户开具发票时,单价较低的楼房在税务系统预警时怎么办?4、原项目已建设的10万平米在建无新公司发票怎么抵扣?
2013年安徽池州市的一家建筑企业在宣城市承建了一项建筑施工业务(结算款71万元人民币),该工程于2013年12月竣工,因其他原因发票一直未开具。2020年需要不开发票,请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吗?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现承建实验学校,甲方仅提供水电费,请问我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另外财税2017【58】号文中的房屋建筑适用简易计税,是对财税2016(36)号文简易计税条款的补充,还是限定,即房屋建筑物必须满足财税2017【58】号文中的甲供材料才能适用简易计税
你好!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选择的是简易征收(3%),取得的成本费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根据业务模式,献浆员捐献血浆时,公司给予献浆员一定现金补贴,并赠送部分实物礼品,请问赠送的实物礼品,是否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由于购置礼品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假若按照视同销售再次缴纳增值税,是否会出现重复计税的情况。感谢!
根据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我公司承建一公路工程,造价约880万元,甲方(业主)提供1套△90cm型单柱式交通标志(金额约700元)用于本工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请问我公司是否能采用简易办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为了公司安全生产,公司需采购监控设备安装于厂区各个角落,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监控设备及安装合同,合同上有分别注明监控设备及安装费用的金额,供应商也有分别核算监控设备及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问:该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监控设备部分按13%税率的开票,安装费用部分按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