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是建安企业,承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的外墙施工业务,该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是2016年4月之前的,我司不是和施工许可证上的总包方签定的合同,而是直接与开发商签定的合同,请问我司承接的这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重新备案。根据以下不同的业务提供相对应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建筑服务:(2018年1月1日起实行一次备案制;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无需另行备案) 1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1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①A0403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2份;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您好,我公司的房屋租赁业务于16年4月28日,在税务局做过优惠备案,适用于按简易办法征税一般纳税人,该业务一直以来开具的增值税率为5%,税务局网页显示该业务的有效期止为19年4月30日。请问,我要继续按简易办法征税需要怎么操作?如果要附租赁合同,我们公司租赁了几百户商户,需要把合同都带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复:若优惠时间到期,需重新备案,只需备案一份即可。
怎么在网上办理临时增量呢,办理增量的时候他的回复是存在税款未申报,那是需要申报3月份的税款之后才能办理临时增量还是说我们2月份的税款有的没有申报成功呢
能否简易征收按照以下情况判断: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被合并公司合并前符合税改前老合约,不动产租赁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国税已备案),2018年被吸收合并后原租赁合同继续适用存续公司,存续公司是否可继续采用简易征收,另是否需再次备案?
您好,合并后B企业承继A企业原不动产租赁业务可以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承租一房产十年用于商业租赁,目前到期后续租十年,收取5%租赁发票。续租后是否可以继续选择简易征收?
答:续租合同应视为新合同,应按照续租协议签订的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如续租协议签订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则不再享受简易计税,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