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营电脑、监控等安装和维修的个体户。经常上门去维修的,大多数的时候都有维修服务费和换配件费用的。譬如维修服务费100元,配件费用350元。那我现在要开两张发票给客户,很不合理。一年下来要分开很多发票,而且要打印出来,又很浪费纸张。为什么不能像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可以合在一张发票开?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财税〔2009〕29号规定:“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您所描述的前提不明确,涉及到涉税风险与管理风险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人向经销商购买新车,有购车合同,经销商不向我开具车辆专用发票,通过非法渠道从外省购买发票,把购车人开成经销商的名称,上户到经销商名下,搞成以租代购,说还清按揭款再过户,违反税收征管法不?此公司购买的专用发票远超10万,达几百万,构成犯不?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9的定额发票在2020年能继续使用吗?我们单位财务不给报销,说查询的时候是2019年的,跨年不能用!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和普通发票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7号)第一条规定: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吉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普通发票名称调整为:吉林通用机打发票、吉林通用定额发票、吉林机打发票、吉林定额发票。
二、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吉林通用定额发票为现行有效票种。
您好,请问餐饮业要如何开通电子发票呢?我已经办理了纸质发票的开具,但是现在想改成网上电子发票的形式,请问办理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您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申请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票种,并办理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后,即可网上领用电子发票。电子税务局中的具体申请操作,建议您拨打4009912366联系电子税务局服务单位为您提供指导。
发票票种核定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注: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所需资料:
1、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自然人张三在杭州拥有两套商铺均出租给A企业,第一套商铺年租金110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套商铺年租金95万,租赁日期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第一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一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时,是否免征增值税。第二次向税务局代开第二套商铺的租金发票是否免征增值税,还是累加第一次的租金全额征增值税?
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
个人取得多处房产租金收入,应将各处收入合并后确认租金收入。……”
杭州市:同一纳税人有多处房源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乡镇、街道(以管辖区为最小单位)所在地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出租,按租金收入合并征收。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从蔬菜批发市场购买蔬菜,通过分拣后,配送给企事业食堂。但是,蔬菜批发市场的批发商说没有发票,开不了发票。
请问:
1:大型蔬菜批发市场能不能开发票
2:我们该如何获取发票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公司03年购入一批生产线备件进发票名称为:生产线配件03-E。单位为套,现售出此批备件中的一种的一部分:合同清单中名称为横拉链条,发票怎么开具?按实际名称就开横拉链条没问题吧?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