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远高收入,能否在取得预收款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当期不填写增值税预缴表,直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预收款扣减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余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留抵进项税额,差额为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按此法计算该项目增值税,我司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司按该方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您好,我们收到一张发票,加盖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章,发票上的税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如果不可以,再发票上加盖一个新的章,两个章的情况是否可以?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应与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若已加盖三证合一前的发票专用章,应作废或冲红再重新开具。
我公司为从事保洁服务的纳税人,按“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客户中有部分签订长期服务合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同中已约定提供6%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请问我公司能否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1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所以对于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就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请知悉。
你好,受优惠政策,小规模目前非湖北省可以开据1%税率专用发票,湖北省2020年因为是免税导致只能开3%专票或者免税普票,2021年湖北可以申请开据1%的专票了吗?
第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问题。
①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开具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②具体到发票开具上,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征免税政策和购买方要求,自行选择开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栏标注为“免税”的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照发票上对应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且符合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减免税政策。
我公司16年12月购买办公房一套,地产公司开具5%专票,我公司当月即抵扣税款。同时18年8月取得房本。现出售该房,需向买方(一般纳税人)开票。请问应开5%专票还是9%专票。请解惑,谢谢!急急急!!! 文件16年4月30日前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A公司签订员工合同,员工也是为A公司工作, 但A把薪资发放这个动作,委托了人力资源B公司去发放, 这种情况下,A公司申报个税, 人力资源B公司收取服务费及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总金额服务费加代发工资金额,开票是否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我于17年在湖北宜昌购置新房,当时开发商在合同上明确标注,总房价为房价加11%增值税,现税务部门调整增值税后,开发商只需交9%的增值税,我于2019年收房,开发商开出的票据时间为2019年11月,税点为9%,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需要退多余的税款吗?或者坚持开发商按合同上的11%增值税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 ?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 ?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目前还正在进行中的一般计税法项目,现在有一处2016年5月1日前的不动产,进行经营租赁以简易征收办法纳税,现此不动产内部装修改造,建筑装修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具体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开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安装于一体的防火门企业,主要为客户提供防火门生产与安装,且与客户签订防火门专业分包合同均要求为70%采购发票,即13%;30%的专业分包发票,即9%。想咨询是否可以这样开票?(公司生产销售防火门,也提供劳务安装,此类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