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般纳税 人, 有申请物业经营资质,出租自有房产, 如何 开给承租人水、电费的发票,移动,电信费的发票,增值税专用票上的劳务名称咋写,税率是什么
一般纳税人转售水电费,按转售水电项目开票,水选择9%、电选择13%征收增值税。由移动公司及电信公司提供的服务,应由移动及电信公司开具发票。
我司销售一批商品给到客户,销售蓝字发票已开,对方已认证抵扣;客户收货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我司所供商品有一定品质瑕疵,要求我司给予一定金额的销售折让,因双方后续不再有交易,客户要求就此折让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给他们,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没有实物退回的情况下,直接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给对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因此,如您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售折让,符合上述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否则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如果设备销售方,销售一台设备收款是分期收款的,是否可以分期具开专票,同时是否可以按开票时间分期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可以分期具开专票。
我公司采购合成烃重负荷齿轮油,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税收编码为“化学试剂助剂”,请问此项物资是否属于成品油范围?是否必须从成品油开票模块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六、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公司收到发票明细开式齿轮油和合成烃重负荷齿轮油开具的税收编码均为“化学试剂助剂”,请问这2类油品是否属于成品油范围,必须从成品油模块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司是一家小规模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业主的水费、业主所承担的分摊的水费、电费、其他维修需业主分摊的费用均为代收代付形式,对以上费用该如何开具不征税发票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您司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1、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是由本人去税务缴交并开票的吗?
2、劳务报酬的个税每月预扣时按的是劳务报酬税率表,那么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会按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个人代开劳务报酬发票,在开具发票时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我司作为受托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代销商品,同时按照销售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果未完成销售剩余货物有权退回委托方,我司代销之后从终端客户收取款项后扣下手续费剩余款项转给委托方,请问此情况下应如何开票?
1.由委托方给我司开具货物发票,我司再给终端客户开具货物发票,同时我司再给委托方开具代销手续费发票?
2.直接由委托方给终端客户开具货物发票,我司只需要根据手续费开具代销服务发票给委托方即可?
3.没有明确规定,由合同约定开票方式即可?
我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也是本季度只开了红字发票,没有开正数发票,之前开的蓝字发票购货方未入账未抵扣之类的已退回我司,现想申请退税,如何办理退税?
比如:1.开红字发票后几天内需向税局申报?
2.去办理退税需带什么资料?
3.除了去办事大厅办理退税,网上能办理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因此,如您司已核定增值税且为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期内申报纳税。二、如需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有关该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另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通过“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误收多缴退抵税”模块进行申请。此外,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您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内容应真实。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购买方应按上述规定结合其实际情况提供相关开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