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服务按照运输方量计算运输费,因用对方单位柴油,导致运输费实际开具发票金额方量与运输费实际运输方量不符这种情况发票开具是按照单价还是数量的减少来开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是一家贸易公司。我有以下2个问题咨询:
1.我和供应商签订贸易合同,合同中品名写的是 铬矿 发票开具的是铬矿石 请问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2.我给下游客户签订合同名称为铬矿,开发票开具成铬矿, 上下游进销发票名称不一样是否也存在涉税风险?
3.是否可以将铬矿、铬矿石、铬铁矿这种同一种物品,不同叫法进行整合,做成规范的名称。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广告媒体租赁”,“单立柱非交通标志”作为广告媒体的一种具体形式对外进行租赁,开具发票时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栏中是填写“广告媒体租赁” 还是填写“单立柱非交通标志租赁”
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2月5日在武汉T3机场肯德基消费,在开发票时,扫描二维码自动生成了电子发票(我没有填任何信息),生成的电子发票,购买方和销售方是同一个名字“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而且发票查验也是真发票,职场小白不懂,企业可以自己给自己开发票吗?求解,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比如说有个嘉兴购买方为个人,隔月结款不确定付款户名,对方不需要发票或者要不要无所谓,为了核算方便本月开票确定收入,发票抬头能否直接开具为“个人”或者“嘉兴客户”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好,我公司于2月28日晚通过税控系统申领发票,选择邮寄方式,但现在系统一直显示“申领中”,请问这种状态是表示成功还是没成功?通过税务局网站也未查到发票申领记录?
如果您需要网上申领发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申领:
(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进入发票申领页面,选择发票类型,进行发票领用申请,纸质发票将通过EMS邮寄方式,寄送到您申请单中填写邮寄地址,同时通过发票申领页面可进行领用查询、发票验旧业务办理。
(二)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
进入微信、支付宝“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小程序,并登录、点击“发票网上申领”,进行网上发票申领、查询、验旧。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随军家属创办个体户,取得免税许可后,增值税发票开零税率、免税率还是3%税率?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填写“免税”字样。
分公司收发票,对方没有付款权限,由总公司统一付款,这样发票上的抬头和付款方的抬头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的吗?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写了名称,纳税识别号,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这几个信息,购买方的地址没有填写,这张发票是否合规,可否作为报销凭证,条例我们都知道,只要求填写购买方名称和纳税识别号,但是没有明确其他信息填写的要求和标准,所以希望可以直接回复可以或不可以,谢谢!
答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