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推出一些自然人众包服务平台,企业与个人通过该平台发包与接包。企业与平台结算所有费用,取得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台与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为个人代扣个税 (按经营所得0.5%~1.5%核定征收),个人代开发票给平台,而无需按劳务报酬缴纳20%或更高的个税。
请问这种模式的个税处理是否合规?
“上述个人是提供什么服务?若是属于劳务报酬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个体工商户销售免税产品,对方非让开专票,这样去税局代开后,是否视同放弃减免税了,以后36个月开专票的产品不能再享受免税政策?还是以后免税产品开普通发票,只要一季度不超过30万所有产品仍能享受免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我们购买房子是从法院拍卖获取的。法院规定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而且是确定税费,例如增值税。而但是由于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开发商要承担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是本次交易环节产生,只有在项目进入汇算清缴时或者清算,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本质是无法确定,买方更没有义务承担。
此外法院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承担也是当事人之间事情,请问为什么税务局要从中干预民事关系。要求买方承担税款后,才代开发票。请问,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一线干部说省局有文件这么做,请问文件在哪里。
您好,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款人跟复核,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这两项空白,我公司退回拒收对方不予重新开具只同意加盖私章处理,税法或者税务总局有没有规定收款人跟复核的具体填写要求,是否可以补盖私章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公司支付定金后,跟对方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是定金不能退回,这样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定金的发票吗,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来开普票可以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符合上述价外费用规定的,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如未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收取的款项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行为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购货单位,销货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企业,我单位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以未超过10万元免税额度,不予开具。以前年度税务局代开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与乙方签订了设计服务合同,但是在付款的时候,有我方集团公司付款,现在乙方开发票给我集团公司,不以合同签订的名称开具发票。问题:我公司以怎么理由叫乙方开具合同签订的名字开具发票,而且我公司也确实接受了乙方的服务,有无法律依据或者法规条款让乙方重新开具发票?
发票应由实际提供服务方开具给服务接受方。根据您的叙述,乙方为贵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款项,应按规定向贵公司开具发票。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再B公司为A公司做了广告和A公司付广告费给B公司后,A公司要求B公司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C公司;A公司称,因C公司是他们产品供应商,届时C公司会以返利方式返给他们公司已支付给B公司广告费的等额产品。请问B公司可以开票给C公司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