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下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内做兼职,取得收入,现在对方要求要我们提供发票。我想咨询下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方式和代开电子发票需要的提供的材料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我司收到一笔政府补助,但拨款单位要求我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才可以拨款,我司是否可以开具,如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具自制收款收据是否可以?
具体是什么性质的补助?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若是纳税人因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的补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是未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公司在从事装修装饰服务时进行优惠促销,凡是在公司消费的客户根据消费金额的大小可以获得金额100-10000元不等的外购商品(品类繁多,主要是家电、日用品,税率13%)。
1、这部分促销品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部分赠品我们应如何给客户开具发票,是按一般纳税人原适用税率13%开具还是按我公司适用的简易计税征收率3%开具?
个人申请代开生活服务类普通发票,是否能享受2020年8号文件中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税总2019年45号公告中: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归属2020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企业是根据确认收入后开票还是实际收到中央财政补贴时再开具发票?公告中未明确,实际操作层面无法展开。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公司有几个相对固定的劳务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根据其工作情况和技能等级发放其劳务报酬,请问劳务报酬是否必须在开具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你好!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对外运营,每次按照用户实际的充电度数,分别收取电费及管理费,请问这两项应该可以分开开具发票纳税吧,应分别按照什么项目什么税率开具发票纳税?
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电力税率为13%。
山东省纳税人对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代开发票且单次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免税标准的,统一按照0.5%的征收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公司为客户向国家专利局代缴官费,国家专利局开票给我司,我司开票给客户,其实这部分我们并没有增值,要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点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本公司收回一栋办公楼的经营租赁权,并且支付给对方经营租赁权终止补偿款,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属于应税项目?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我司?
答复:您好,贵公司提前收回办公楼经营租赁权所支付的补偿款,并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