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武汉单位中标的杭州市下沙EPC建筑合同,合同金额3.0亿元,土建2亿元,设备安装1亿元;问设备安装开票税点,是否可以按照建筑服务业税点9%开票?
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是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如何网上领用发票,在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时,如何添加领票人,之前的领票人已经分配到其他城市了,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能否提供操作流程图,谢谢!
回复如下:
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或者一照一码信息变更模块中进行办税人员的变更申请
电子发票如何网上申领,专票又如何网上申领,涉及具体操作建议联系技术公司。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5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作为受票方,收到开票日期是1月份以后,并且已经计算抵扣或者根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税额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我公司与某商旅平台合作,委托商旅平台提供订住宿、订机票等服务,次月月初与商旅平台统一结算付钱给商旅平台,目前结算时,住宿费由商旅公司开具商旅服务代订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由商旅公司开具商旅服务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该业务模式我司是否可以凭商旅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复如下:
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预订住宿及机票,提供服务方及实际收款方为酒店及航空公司 。因此,应由酒店及航空公司开具相应住宿服务/运输服务的发票。若由第三方平台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则第三方平台应属于转售服务或者是提供旅游服务,则开具住宿服务/运输服务或者是旅游服务的发票。上述住宿费由第三方平台开具代订住宿费的发票,则属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税前列支凭证。另,你司支付的手续费,若是取得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我的房屋租赁给了一家公司,每个月的水费由我缴纳,租赁的公司要求有增值税专用票才可以给我报销水费,然而自来水公司却无法开增值税专用票!盼答复为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苗木移植是指植物养护还是销售?若只是提供植物养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按“其他生活服务”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问,根据文件,如果受托单位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销货方应该是该自然人还是受托单位呢?这个代,是指代办理,还是纳税义务也发生转移呢?
本条规定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销售方仍为其他个人。代是指代理,但代其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代理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开发票,纳税义务不发生转移。
跨年红冲增值税普通发票,原发票买卖双方均已经装订进凭证,红冲还需要取回原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因此,若无法收回原发票,应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