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想代开一张劳务费增值税发票,该劳务费是在某市的一个新设立的开发区内提供的劳务行为,请问能不能在该开发区的主管税务局代开发票?按规定应该在哪里代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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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这几天是不是查验平台有问题还是什么,在广东省税务局查发票能看到信息是一致,但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显示“查无此票”,这是什么问题吗?
如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不到。可能原因如下:1、输入的查验项有误;2、查询的发票开票日期距当前日期超过1年;3、由于开票方离线开票,发票数据未上传至税务局;4、查验平台无此发票。另外,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的在本省领用的发票,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如您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是否有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建议与代开个人核实。
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选择了正确分类,但是具体货物名称填写了英文品牌名没有写具体货物名称,型号单位等均有填写,这张发票是否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我司购进货物的药品进项发票开具名称是复方黄连素,规格是(30ml*100s)/600盒/箱,我司仓库管理入库时名称是复方黄连素,规格是(30mlx100s),开票按照我司入库到上的规格(30mlx100s)开具是否可行?还是一定要与购入该笔产品进项发票上面的规格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司在招投标中,收取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但中标公司在中标后由于对方原因拒绝和我司签订合同,我司根据相关约定,没收该笔投标保证金,请问该笔投标保证金需要开具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请您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请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至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单位承接市政工程,投资主体(业主甲)向我公司计量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我公司为其提供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业主甲引进新的投资单位(业主乙),项目转换为3P项目,三方签订在建工程承继合同,约定由业主乙承担原合同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并由业主乙支付所有工程款,原业主甲支付我公司的款项,由业主乙向业主甲支付,现业主乙要求我公司将原开具给业主甲的发票(税率分别为11%和10%)取回并开具红字冲销发票,重新开具抬头为业主乙的原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样操作违反相关规定吗?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公司举办了客户年会,由旅行社承办,签的是统一版本的旅游合同,合同内容为会议活动(包括酒店住宿、场地、酒店用餐、会议场地搭建、人工服务)。并且有相关的会议活动日程、签到表,会议内容、会议相片及视频等等完整真实的会议活动资料。但旅行社只能开旅游综费不能开会务费发票,请问,我公司收到这个发票怎么入账,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公司为零售连锁企业,增值税统一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根据国家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年销售额为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司部份分支机构符合政策要求,想部份申请取消增值税汇总,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
若变更为小规模后,以下问题如何处理:
1.费用发票:发票抬头能否开总部税号,再由总部统一分配?
(如办公用品的采购,门店根据领用记录分配费用)
2.房租发票:原租赁合同都由总部统一签订,独立小规模后,发票能否继续开总部税号,但费用仍由该小规模门店承担?
1、您好!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但由于当时公司开票人员疏忽,发票上购买方信息都没有填写,现在也不知道购买方是谁,没办法红冲重新开给他们,这种应该怎么处理?
2、我们是属于小规模酒店行业,有自己开专票,公司2019年10月16日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户行及账号都没有写,只要对方可以认证,这张发票可以不用重新开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没有填写购买方信息的发票,需要作废或红冲后,重新开具,购买方信息请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