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局关于的技术进口免征增值税的回复,我们单位的缴税行为是2018年5月份,是在2019年11月1日新规定出台前发生的。此笔税款是在取得省科技部门的认定前缴纳的。后来我们知道了有此项优惠政策后,取得了省科技厅进行了认定,现在申请这项退税,可以吗?会不会因为取得认定在后,而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公司是矿山企业,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因国家项目,公司采矿权被压覆无法继续生产,经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矿权压覆的补偿金需要开具发票吗?如果要开,开具什么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开具发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需咨询财政部门开具收据。
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了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境内个人私房出租也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问题所述情况,若是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如享受免税优惠,完税证明则无体现。
个人开票报销,对方为长租公寓,合同签订方为个人,是否能够开出企业抬头发票用于个人报销,是否需要补充文件证明(若需要需要补充什么),对方是否会涉及虚开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 本公司是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律师有合作协议,当客户需要出国留学相关服务时,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客户直接与境外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境外律师将支付本公司一定中介费,但客户是将律师费直接打给本公司,本公司扣除中介费用后,将剩余金额打给境外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仅需要对本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开具发票给客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方需提供什么信息或材料,我司才能为其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您好,如实际服务接受方为自然人,则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问我司在2018年4月开具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某些主观原因,需要作废,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公司上月的货物因破损于本月产生部分退货,上月销售数量10吨,退回1吨,同时本月补货1吨给客户,这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退票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您好,请问有一家职业技术学校给我司介绍一批实习生到我司进行实习,实习生并非此学校的学生,我司因此需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现在学校需要向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发票需开具什么税分类代码的发票呢?
目前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经大体涵盖了所有行业,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的附件中下载查看。如果对于企业所销售的服务无法准确判断在编码表中所属哪个大类,可以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的附注。